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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領用自製產品作為製造另一產品之原料或燃料不視為銷售貨物
要旨
二5領用自製產品作為製造另一產品之原料或燃料不視為銷售貨物
函釋全文
○○公司內部領用蔗渣作為製造產品之燃料,及領用自製產品作為製造另一產品之原料,免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視為銷售規定辦理。(財政部75/04/23台財稅第75437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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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