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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0進口奶粉無償救濟貧寒應視為銷售
要旨
二10進口奶粉無償救濟貧寒應視為銷售
函釋全文
○○公司進口奶粉無償救濟貧寒及捐贈慈善機構,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財政部賦稅署75/07/03台稅二發第755659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0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