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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3瓦斯公司以購置備用之材料轉供自用免視為銷售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75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二13瓦斯公司以購置備用之材料轉供自用免視為銷售

函釋全文

天然氣瓦斯公司以所購置備用之輸氣管配管材料,轉供自用作為主輸氣管抽換修護使用,係屬業務上所領用,可免按自我銷售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賦稅署75/11/11台稅二發第757530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3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13瓦斯公司以購置備用之材料轉供自用免視為銷售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75 年 11 月 11 日發布,要旨:二13瓦斯公司以購置備用之材料轉供自用免視為銷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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