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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3瓦斯公司以購置備用之材料轉供自用免視為銷售
要旨
二13瓦斯公司以購置備用之材料轉供自用免視為銷售
函釋全文
天然氣瓦斯公司以所購置備用之輸氣管配管材料,轉供自用作為主輸氣管抽換修護使用,係屬業務上所領用,可免按自我銷售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賦稅署75/11/11台稅二發第757530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3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