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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5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代購農產品應視為銷售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7 年 02 月 25 日

要旨

二25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代購農產品應視為銷售

函釋全文

主旨:檢送本部賦稅署「研商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代購農產品,應按自購自銷課稅事宜」會議紀錄1份。會商結論:(一)現行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應視為自購自銷。是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代購農產品應課徵營業稅。(編者註: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品自84年3月1日起免稅。)(財政部77/02/25台財稅第77065152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5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25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代購農產品應視為銷售由財政部於民國 77 年 02 月 25 日發布,要旨:二25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代購農產品應視為銷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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