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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5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代購農產品應視為銷售
要旨
二25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代購農產品應視為銷售
函釋全文
主旨:檢送本部賦稅署「研商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代購農產品,應按自購自銷課稅事宜」會議紀錄1份。會商結論:(一)現行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應視為自購自銷。是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代購農產品應課徵營業稅。(編者註: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品自84年3月1日起免稅。)(財政部77/02/25台財稅第77065152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5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