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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十二1依特種稅額計算方式之保險公司出售承受之不動產免稅
要旨
二十二1依特種稅額計算方式之保險公司出售承受之不動產免稅
函釋全文
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依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營業稅之營業人銷售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貴公司(編者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依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營業稅之營業人,出售向法院承受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可依上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賦稅署75/11/15台稅二發第751851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22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