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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十二3適用兩種課稅方式之兼營營業人銷售固定資產不得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78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二十二3適用兩種課稅方式之兼營營業人銷售固定資產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依特種稅額計算課稅之營業人,銷售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應免徵營業稅並免開統一發票。說明:二、至兼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及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因無免稅之適用,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依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3、24、25款規定,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及票券業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賦稅署78/05/19台稅二發第78015353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22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十二3適用兩種課稅方式之兼營營業人銷售固定資產不得免稅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78 年 05 月 1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