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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十二3適用兩種課稅方式之兼營營業人銷售固定資產不得免稅
要旨
二十二3適用兩種課稅方式之兼營營業人銷售固定資產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依特種稅額計算課稅之營業人,銷售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應免徵營業稅並免開統一發票。說明:二、至兼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及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因無免稅之適用,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依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3、24、25款規定,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及票券業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賦稅署78/05/19台稅二發第78015353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22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