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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十六1提供武器艦艇等之保養修護檢驗勞務不得免稅
要旨
二十六1提供武器艦艇等之保養修護檢驗勞務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營業稅法第8條第26款(編者註:應為第8條第1項第26款)規定免徵營業稅範圍,係以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察、通訊器材為限。至於武器、艦艇、飛機、戰車保養修護之器材及對國軍艦艇、飛機等所作之維護修理、檢驗所提供之勞務部分,不在上開條款免稅範圍內,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賦稅署75/03/10台稅二發第752060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26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