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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漁民自行進口漁業器材不符免稅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75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漁民自行進口漁業器材不符免稅規定

函釋全文

漁民自行進口主、副機、漁航儀器等漁業器材,不符合營業稅法第9條進口貨物免徵營業稅之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應由海關於進口時代徵營業稅。(財政部賦稅署75/07/01台稅二發第752398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漁民自行進口漁業器材不符免稅規定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75 年 07 月 01 日發布,要旨:漁民自行進口漁業器材不符免稅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