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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漁民自行進口漁業器材不符免稅規定
要旨
漁民自行進口漁業器材不符免稅規定
函釋全文
漁民自行進口主、副機、漁航儀器等漁業器材,不符合營業稅法第9條進口貨物免徵營業稅之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應由海關於進口時代徵營業稅。(財政部賦稅署75/07/01台稅二發第752398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