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9 條(免徵營業稅之進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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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下列貨物免徵營業稅: 一、第七條第六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之肥料及第三十款之貨物。 二、關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變更用途依照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補繳關稅者,應補繳營業稅。 三、本國之古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營業稅法第 9 條,肥料、特定黃金、關稅法第 49 條免稅貨物及本國古物進口免徵營業稅,但變更用途須補稅。
Q · 免關稅進口的東西,營業稅也免嗎?
通常是,但轉用途要補兩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9 條,關稅法第 49 條列舉的免稅貨物(如外交用品、研究儀器、救濟物資)進口時關稅與營業稅同免;但但書綁定關稅法第 55 條,一旦轉讓或變更用途要補繳關稅時,營業稅同步追徵。除此之外,肥料、第 8 條第 30 款黃金、本國古物也免徵進口營業稅。
白話解讀
很多人搞不清楚:免關稅的進口貨物,就自動免營業稅嗎?不一定。第 9 條把關稅法和營業稅法綁在一起:關稅法第 49 條列的免稅貨物(外交使節用品、研究儀器、救濟物資、展覽樣品等),進口時確實兩稅都免。但但書埋了一個陷阱:如果你之後「轉讓」或「變更用途」,依關稅法第 55 條要補繳關稅,這條同時要你補繳營業稅。很多研究機構、慈善單位、外交機構在變更用途時只想到關稅,結果被國稅局追一筆沒預期的營業稅加滯納金。除此之外,這條還給了三類人一張免稅門票:農民(肥料)、黃金業者(金條金塊金幣)、本國文物藏家。這三類人的共通點是政府決定他們值得被特別對待,用稅制幫他們撐腰。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9 條為進口環節免稅清單條款,將肥料、特定黃金、關稅法第 49 條免稅貨物及本國古物列為免徵營業稅項目,並透過但書與關稅法第 55 條補稅機制連動,使免稅地位附條件存續,是台灣進口稅免徵體系的核心連結條款。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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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從海外拍賣行買的中國古物帶回台灣,算不算「本國之古物」免稅?
實務上不是你說算就算。關鍵是海關和文化部的認定,通常需要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證明或海關的文物鑑定。如果直接以「古物」名義申報但認定失敗,可能被視為短漏報。內行人提示:高價文物建議進口前先洽詢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取得預先認定。
Q2免稅進口的設備壞了要丟掉,算不算變更用途?
單純的報廢通常不構成變更用途,但實務上要留下完整的報廢紀錄(報廢申請、銷毀證明、處分單據)。如果報廢其實是轉手賣給舊貨商,那就是轉讓。內行人提示:留下真實的銷毀紀錄(照片、第三方回收廠證明)是避免爭議的最強證據。
Q3我是小農,自己進口肥料自用免營業稅嗎?
第 9 條的肥料免稅門票是給符合農委會認定的肥料。小量自用進口如果是登記在案的化學肥料或有機肥料可以適用;但進口的是園藝資材或土壤改良劑,認定上會嚴格很多。內行人提示:海關通關時貨物分類代碼 CCC Code 決定走不走免稅門,事先確認商品的稅則分類比事後爭執有效。
Q4進口什麼貨物免徵營業稅?
依營業稅法第 9 條共四大類:肥料、第 8 條第 30 款黃金(金條金塊金幣等)、關稅法第 49 條免稅貨物、本國古物。
Q5免稅、零稅率、不課稅差在哪?
免稅相關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零稅率稅率為零但進項可全額退稅;不課稅是根本不在課稅範圍內。三者對營業人現金流影響完全不同。
Q6什麼算「本國之古物」?
實務認定通常需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程序或海關文物鑑定,不是拍賣行真品證書就能蓋章。
Q7免稅進口的肥料定義是什麼?
必須是農委會核定並登記的化學肥料或有機肥料,園藝資材或土壤改良劑不必然適用,海關 CCC Code 分類決定通關。
Q8免稅進口貨物變更用途怎麼申報?
備齊原進口報單、免稅核准函、用途變更說明,書面向原通關海關申報並同步通知所屬國稅局,依核定金額補繳兩稅。
Q9補徵金額怎麼計算?
關稅依關稅法第 55 條按原免稅金額補徵;營業稅依本條補徵,稅基為完稅價格加關稅,乘以營業稅率 5%。若逾期另計滯納金每 3 日加徵 1%。
Q10主動申報能省多少錢?
主動申報通常只繳補稅或減輕罰鍰;被稽查後才補繳,罰鍰可達補稅金額 1-3 倍。時機差幾週,成本差幾倍。
Q11怎麼證明貨物用途沒變更?
保留實際使用紀錄、財產帳冊、定期使用照片、研究專案文件、報廢時的銷毀證明與第三方回收廠憑證。
Q12營業稅法第 9 條 vs 第 8 條差在哪?
第 9 條規範進口環節免稅四大類附但書追徵;第 8 條規範銷售環節 30+ 款免稅多數無但書追徵。免稅標的與機制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营业税法_第9條 | 营业税法_第8條 | 营业税法_第7條_零稅率 |
|---|---|---|---|
| 免稅範圍 | 肥料、第8條第30款黃金、關稅法第49條免稅貨物、本國古物(進口環節) | 醫療、教育、土地、人身保險等 30+ 款(銷售環節) | — |
| 免稅性質 | 進口免稅,附但書(變更用途追徵) | 銷售免稅,多數無但書追徵 | — |
| 與關稅法連動 | 強連動(第 49 條免稅清單 + 第 55 條補稅) | 不連動 | — |
| 進項稅額扣抵 | 免稅 ≠ 零稅率,相關進項稅額依第 19 條不得扣抵 | — | 可全額退稅,進項稅額可扣抵 |
营业税法_第9條
- 免稅範圍
- 肥料、第8條第30款黃金、關稅法第49條免稅貨物、本國古物(進口環節)
- 免稅性質
- 進口免稅,附但書(變更用途追徵)
- 與關稅法連動
- 強連動(第 49 條免稅清單 + 第 55 條補稅)
- 進項稅額扣抵
- 免稅 ≠ 零稅率,相關進項稅額依第 19 條不得扣抵
营业税法_第8條
- 免稅範圍
- 醫療、教育、土地、人身保險等 30+ 款(銷售環節)
- 免稅性質
- 銷售免稅,多數無但書追徵
- 與關稅法連動
- 不連動
- 進項稅額扣抵
- —
营业税法_第7條_零稅率
- 免稅範圍
- —
- 免稅性質
- —
- 與關稅法連動
- —
- 進項稅額扣抵
- 可全額退稅,進項稅額可扣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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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4 版
(0200606 制定)
營業稅應由納稅者向徵收機關直接繳納,不得由他人承攬包辦。
(0300926 全文修正)
應納營業稅之商號,營業帳簿於開始使用前,均應送由征收機關登記,並加戳記。
(0310620 全文修正)
營業稅之徵收,應由納稅營業人依前條所定時間,分別將營業總收入額填單報由徵收機關覆查後,通知應納稅額,由納稅人逕向公庫或徵收機關繳納,不得由他人承攬包辦。
(0350323 全文修正)
營業稅之徵收,由納稅營業人依照時間,將營業總收入額填報徵收機關,經查定後,通知應納稅額,由納稅人逕向公庫或徵收機關繳納,不得由他人承攬包辦。
(0360424 全文修正)
公司商號除應備具合法賬簿外,凡發生營業行為,應開立發貨票,載明貨品名稱數量金額,交付買受人,並將發貨票存根連同進貨發票及一切票據,一併保存,以供徵收機關隨時查核。
(0390523 全文修正)
營業人於營業開始時,應開具左列事項,申請營業稅徵收機關調查登記,並發給營業稅調查證或免稅調查證: 一、營業種類。 三、字號名稱及所在地。 四、經理人姓名、籍貫及住所。 五、營業資本額。 調查證遇申報事項有變更或歇業、改組、合併、轉讓時,應申請註銷或換發之。
(0441216 全文修正)
營業稅稅率如左: 一、第一類計征標的,按營業額課徵,最低不得少於千分之六,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十五。 二、第二類計征標的,按營業額課徵,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三、第三類計征標的,按營業額課徵,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 前項各款其營業人為行商者,加倍徵收之。 糧食業之營業稅,得按本法最低稅率減半徵收。
(0541224 全文修正)
營利事業之設立,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應於開業後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並附具納稅保證書,向該管稽征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一、事業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籍貫及住所。 三、組織種類,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組織。 四、資本額。 五、營業種類。 六、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所在地。 公營事業、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及合作社免具納稅保證書。 非營利事業而有營業行為者,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0591113 修正)
營利事業之設立,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應於開業後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一、事業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籍貫、及住所。 三、組織種類: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組織。 四、資本額。 五、營業種類。 六、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所在地。 非營利事業而有營業行為者,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立法理由有關營利事業登記應具納稅保證規定,自民國五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施行以來,迭據工商業者及輿論界反映,以該項納稅保證制度,徒增業者困擾,並無實際效益,建議予以廢除。經本部邀集臺灣省財政廳、臺北市財政局及國稅局等機關一再研討,咸認該項保證辦法,效果甚微,對業者所增困擾極大,且亦有失公平,為符合簡化便民之旨,擬修正稅法條文,將上項納稅保證規定予以刪除。
(0690527 全文修正)
營利事業依第七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前項營利事業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但因增減資本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0741105 全文修正)
進口左列貨物免徵營業稅: 一、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貨物。 二、關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變更用途依照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補繳關稅者,應補繳營業稅。 三、本國之古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規定進口貨物免徵營業稅之項目一,其要點如次: (一)第一款所列貨物,依照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係適用零稅率,其進口自亦應免徵,以資公允。 (二)第二款係規定合於關稅法第二十六條免稅之進口貨物,亦免徵營業稅,以資配合。惟如有轉讓,或變更用途者,應依法補繳稅款,以查防杜。 (三)第三款係參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四條訂定,以資配合。
(0770510 修正)
進口左列貨物免徵營業稅: 一、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三十款之貨物。 二、關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變更用途依照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補繳關稅者,應補繳營業稅。 三、本國之古物。
立法理由一、第八條第一項第三十款增訂金條、金塊、金片、金錠及金幣免徵營業稅規定,爰於第一款配合增訂,俾資一致。 二、第二款、第三款未修正。
(0961221 修正)
進口下列貨物免徵營業稅: 一、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之肥料及第三十款之貨物。 二、關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變更用途依照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補繳關稅者,應補繳營業稅。 三、本國之古物。
立法理由增列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之肥料、農藥兩項貨物。
(1000110 修正)
進口下列貨物免徵營業稅: 一、第七條第六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之肥料及第三十款之貨物。 二、關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變更用途依照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補繳關稅者,應補繳營業稅。 三、本國之古物。
立法理由一、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已於七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刪除,爰配合修正第一款文字。 二、關稅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已分別修正為同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五條,爰配合修正第二款文字。 三、第三款未修正。
- 營業稅名詞
- 第七條第六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條文
- 第四十九條條文
- 第五十五條條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7 條條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8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49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55 條條文
營業稅應由納稅者向徵收機關直接繳納,不得由他人承攬包辦。
應納營業稅之商號,營業帳簿於開始使用前,均應送由征收機關登記,並加戳記。
營業稅之徵收,應由納稅營業人依前條所定時間,分別將營業總收入額填單報由徵收機關覆查後,通知應納稅額,由納稅人逕向公庫或徵收機關繳納,不得由他人承攬包辦。
營業稅之徵收,由納稅營業人依照時間,將營業總收入額填報徵收機關,經查定後,通知應納稅額,由納稅人逕向公庫或徵收機關繳納,不得由他人承攬包辦。
公司商號除應備具合法賬簿外,凡發生營業行為,應開立發貨票,載明貨品名稱數量金額,交付買受人,並將發貨票存根連同進貨發票及一切票據,一併保存,以供徵收機關隨時查核。
營業人於營業開始時,應開具左列事項,申請營業稅徵收機關調查登記,並發給營業稅調查證或免稅調查證: 一、營業種類。 三、字號名稱及所在地。 四、經理人姓名、籍貫及住所。 五、營業資本額。 調查證遇申報事項有變更或歇業、改組、合併、轉讓時,應申請註銷或換發之。
營業稅稅率如左: 一、第一類計征標的,按營業額課徵,最低不得少於千分之六,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十五。 二、第二類計征標的,按營業額課徵,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三、第三類計征標的,按營業額課徵,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 前項各款其營業人為行商者,加倍徵收之。 糧食業之營業稅,得按本法最低稅率減半徵收。
營利事業之設立,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應於開業後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並附具納稅保證書,向該管稽征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一、事業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籍貫及住所。 三、組織種類,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組織。 四、資本額。 五、營業種類。 六、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所在地。 公營事業、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及合作社免具納稅保證書。 非營利事業而有營業行為者,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有關營利事業登記應具納稅保證規定,自民國五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施行以來,迭據工商業者及輿論界反映,以該項納稅保證制度,徒增業者困擾,並無實際效益,建議予以廢除。經本部邀集臺灣省財政廳、臺北市財政局及國稅局等機關一再研討,咸認該項保證辦法,效果甚微,對業者所增困擾極大,且亦有失公平,為符合簡化便民之旨,擬修正稅法條文,將上項納稅保證規定予以刪除。
營利事業依第七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前項營利事業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但因增減資本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規定進口貨物免徵營業稅之項目一,其要點如次: (一)第一款所列貨物,依照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係適用零稅率,其進口自亦應免徵,以資公允。 (二)第二款係規定合於關稅法第二十六條免稅之進口貨物,亦免徵營業稅,以資配合。惟如有轉讓,或變更用途者,應依法補繳稅款,以查防杜。 (三)第三款係參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四條訂定,以資配合。
一、第八條第一項第三十款增訂金條、金塊、金片、金錠及金幣免徵營業稅規定,爰於第一款配合增訂,俾資一致。 二、第二款、第三款未修正。
增列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之肥料、農藥兩項貨物。
一、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已於七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刪除,爰配合修正第一款文字。 二、關稅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已分別修正為同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五條,爰配合修正第二款文字。 三、第三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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