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8-3 條
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補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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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3規定:免徵營業稅的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補繳營業稅,從違規行為發生時起算。
Q · 農漁用免稅油拿去做別的用途要補稅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3,原依第8條第一項第27款、第28款規定免徵營業稅的農業用油、漁業用油,只要有轉讓給他人或自己挪作非農漁業用途的情形,就必須補繳該批油原本免徵的營業稅。補稅從違規行為發生時起算,不是從查獲日起算。另外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相關條文,還可能加上漏稅罰、滯納金及利息。
白話解讀
農民加的農業用油、漁民買的漁業用柴油,價格比一般加油站便宜一大截,因為這兩種油依法免徵營業稅,是政府用稅務優惠養農漁業的機制。但這道優惠的大門一開,底下就長出一條地下水道:有人拿著免稅身分買油,再轉手賣給一般車輛、工廠、朋友,中間賺的就是稅金。這條補繳規定專門堵這條水道。意思直截了當:你原本用農漁民身分買到的免稅油,只要轉讓給別人、或自己拿去做別的事(開小客車、供工廠機器運轉),這筆油該繳的營業稅就得補回來。稅金不是從被查到的那天起算,是從你違規那一刻起算。而且這還只是補稅,另外的罰鍰、滯納金、利息是依稅捐稽徵法及營業稅法其他罰則條文另外計算的。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3為農漁業用油免稅優惠之補繳條款,建立「用途離開即補稅」的稽徵邏輯:免徵營業稅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一旦發生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的情形,應補繳該批油原本免徵的營業稅,作為扶助農漁產業與防堵租稅套利的制衡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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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農民,把用不完的農業用油以成本價讓給鄰居,這也算嗎?▾
算。本條用的是「轉讓」兩個字,不是「出售」,免費送出去也一樣觸發補繳義務。稅法看的不是賺不賺錢,是油有沒有離開「農業使用」這個用途。唯一的合法出口是把剩油退回原採購通路(部分農會、漁會有退貨機制),或依規定報廢。
Q2爸爸是漁民,他過世後家裡還有一批漁業用柴油,我可以自己用嗎?▾
不可以。免稅身分無法繼承,繼承人不能以相同身分繼續使用這批油。正確做法是通知原採購通路辦理退購或報廢,或依實際用途補繳營業稅與貨物稅(貨物稅條例第10條)。遺產清冊裡出現農漁用油這類有「用途限制」的物品時,建議先諮詢國稅局服務科。
Q3補稅之外還要被罰錢嗎?▾
是的,本條本身只寫補稅,但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相關條文,實際上還可能被處以漏稅罰(補徵稅額一定倍數)、滯納金、利息。計算總成本時把「補稅+罰鍰+滯納金+利息」加起來看,才是這個違規的真實價格,實務上總額往往是單純補稅金額的兩到三倍以上。
Q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3是什麼?▾
規範免稅農漁用油轉讓或挪作他用時的補繳營業稅機制,是農漁業租稅優惠的退場閥門,避免免稅油外溢套利。
Q5什麼叫「轉讓或移作他用」?▾
轉讓指將免稅油移轉給他人(有償無償都算),移作他用指自己拿去非農漁業用途(如加進私家轎車、供工廠機器)。
Q6農漁用油為什麼可以免稅?▾
依本法第8條第1項第27款、第28款,為扶助農漁產業降低生產成本,特別給予免徵營業稅的租稅優惠。
Q7誰是這條規定的補稅義務人?▾
原以農漁業免稅身分購買油品的人,無論後來油是被轉讓或自行挪用,補稅義務都歸原免稅購買人。
Q8免稅油被查到要補多少稅?▾
違規流用油量 × 每公升市場售價 × 5%(營業稅率),自違規日起加計利息,另可能加處漏稅罰。實際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
Q9收到補稅通知書怎麼辦?▾
先核對核定金額與認定依據,30日內可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法第35條);若核定基礎來自推估,附真實用油紀錄有機會壓低金額。
Q10怎麼主動補報免罰?▾
在稅務機關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主動填具補報書並繳清應補稅款及利息,可免除漏稅罰,僅補稅加利息。
Q11違規證據怎麼蒐集?▾
稅務機關透過油品染劑識別、購油紀錄、漁船出港資料、油行銷售憑證、油槽分裝紀錄交叉比對;當事人應保存真實用油紀錄反證。
Q12本條 vs 貨物稅條例第10條補繳哪個範圍大?▾
兩者分屬營業稅與貨物稅體系,同一筆免稅油轉讓會同時觸發兩條補繳,貨物稅金額通常更大。建議合併評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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