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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減免範圍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8-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
規定免徵
營業稅
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補繳
營業稅
。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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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減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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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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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稅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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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一般稅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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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特種稅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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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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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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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帳簿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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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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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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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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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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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台灣的營業稅法中,對於農業用油和漁業用油的免稅規定。如果這些油品被轉讓或用於其他用途,而不符合免稅的規定,就需要補繳營業稅。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農民購買了一桶農業用油,並且按照規定使用在農業生產中,那麼這桶油就可以免稅。但如果這個農民把這桶油轉讓給其他人使用,或者用於其他非農業用途,那麼就需要補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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