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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補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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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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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台灣的營業稅法中,對於農業用油和漁業用油的免稅規定。如果這些油品被轉讓或用於其他用途,而不符合免稅的規定,就需要補繳營業稅。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農民購買了一桶農業用油,並且按照規定使用在農業生產中,那麼這桶油就可以免稅。但如果這個農民把這桶油轉讓給其他人使用,或者用於其他非農業用途,那麼就需要補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