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8-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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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 802 條已於民國 94 年刪除,原金融業免稅規範整併至第 11 條等條文,現為失效條文。
Q · 營業稅法第 802 條還有效嗎?
無效,民國94年已刪除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02 條已於民國 94 年 5 月刪除,目前為失效條文。原本欲讓七大金融業本業銷售額免徵營業稅的規定整併至第 11 條等條文。若在舊判決或文獻看到引用本條,請對照現行條文確認。
白話解讀
本條曾在民國89年增訂,原本要讓銀行、保險、信託、證券、期貨、票券、典當七大金融業的本業銷售額自95年1月起免徵營業稅。但在民國94年5月修法時整條刪除,相關金融業營業稅規範整併到第11條等條文處理。如果你在舊判決或舊文獻看到引用第802條,那是引用已失效的條文。
法律定性
本條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已刪除條文。原於民國 89 年增訂,欲使銀行、保險、信託、證券、期貨、票券、典當七大金融業之本業銷售額自 95 年 1 月起免徵營業稅,後於民國 94 年 5 月刪除,相關規範整併至第 11 條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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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營業稅法第 802 條是什麼?
一條已於民國 94 年刪除的失效條文,原欲讓七大金融業本業銷售額免徵營業稅。
Q2第 802 條還有效嗎?
無效。民國 94 年 5 月已刪除,現行金融業營業稅依第 11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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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00627 刪除)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起,免徵營業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實施營業加值稅之大多數國家對金融業及保險業之主要金融勞務及保險勞務,均予以免徵加值稅。我國銀行業、保險業等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目前則按銷售總額課徵百分之二營業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故我國銀行業、保險業等之營業稅稅負相對於國外同業,較為偏重。
(0940531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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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本條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實施營業加值稅之大多數國家對金融業及保險業之主要金融勞務及保險勞務,均予以免徵加值稅。我國銀行業、保險業等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目前則按銷售總額課徵百分之二營業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故我國銀行業、保險業等之營業稅稅負相對於國外同業,較為偏重。
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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