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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員工出差旅費之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
要旨
員工出差旅費之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
函釋全文
營業人之進項稅額,除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可扣抵者外,均可扣抵銷項稅額。員工出差旅費可檢具車、船、飛機客票影本與住宿發票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賦稅署75/04/30台稅二發第75239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