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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餐飲業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應列入銷售額課稅
要旨
餐飲業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應列入銷售額課稅
函釋全文
餐飲業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小費)應否列入銷售額?答復:依第16條規定,銷售額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餐飲業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應列入銷售額課稅。(財政部賦稅署75/04/10台稅二發第752316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