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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3收費之研習活動其學員餐費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75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三3收費之研習活動其學員餐費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函釋全文

主旨:○○中心所舉辦之各類研習課程,在研習期間因學員用餐及期末綜合檢討聚餐所支付之餐費,取得合法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說明:二、○○中心向學員收取之費用,已包括講師費、講義教材、文具費及餐費等成本,並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則為學員用餐及期末綜合檢討聚餐所支付餐費,尚非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交際應酬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所規定之宴客,可照主旨辦理。(財政部賦稅署75/12/19台稅二發第751942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3收費之研習活動其學員餐費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75 年 12 月 19 日發布,要旨:三3收費之研習活動其學員餐費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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