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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3收費之研習活動其學員餐費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要旨
三3收費之研習活動其學員餐費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函釋全文
主旨:○○中心所舉辦之各類研習課程,在研習期間因學員用餐及期末綜合檢討聚餐所支付之餐費,取得合法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說明:二、○○中心向學員收取之費用,已包括講師費、講義教材、文具費及餐費等成本,並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則為學員用餐及期末綜合檢討聚餐所支付餐費,尚非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交際應酬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所規定之宴客,可照主旨辦理。(財政部賦稅署75/12/19台稅二發第751942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