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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3員工惜別茶會其費用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要旨
四3員工惜別茶會其費用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函釋全文
公司員工退休,舉辦「惜別茶會」支付佈置會場及茶點之費用,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賦稅署75/07/03台稅二發第752487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4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