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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法令限制未能核准設立登記者如有營業仍應課稅
要旨
因法令限制未能核准設立登記者如有營業仍應課稅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因受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或因建管、衛生或其他法令規定限制,不合有關規定或其他原因等,未能核准設立登記(編者註:係指已廢止之營利事業登記),如已擅自營業,基於有營業即應課稅之賦稅公平原則,該管稽徵機關應予以設籍課稅者,除依法免辦商業登記部分者外,應於核定設籍課稅時,隨即將設籍課稅之稅籍資料通報其所在地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財政部75/11/29台財稅第751919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