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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機動車輛定時定點營業者准予設籍課稅
要旨
以機動車輛定時定點營業者准予設籍課稅
函釋全文
營業人申請以機動車輛載運商品定時、定點營業者,准予設立稅籍課徵營業稅;無固定營業地點屬流動攤販性質者,不予受理營業登記。(財政部81/01/03台財稅第80076960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