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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申請稅籍登記

會議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申請稅籍登記

函釋全文

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二、前點營業人經國稅局核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依實際交易資料查定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財政部109/01/31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34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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