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8經營房屋銷售之介紹業務應以佣金收入為銷售額開立發票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75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一8經營房屋銷售之介紹業務應以佣金收入為銷售額開立發票

函釋全文

營業人經營房屋銷售之介紹業務應以佣金收入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如代收轉付房屋價款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編者註:已停止適用,現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辦理)代收代付規定,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財政部賦稅署75/04/09台稅二發第754195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8經營房屋銷售之介紹業務應以佣金收入為銷售額開立發票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75 年 04 月 09 日發布,要旨:一8經營房屋銷售之介紹業務應以佣金收入為銷售額開立發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