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8經營房屋銷售之介紹業務應以佣金收入為銷售額開立發票
要旨
一8經營房屋銷售之介紹業務應以佣金收入為銷售額開立發票
函釋全文
營業人經營房屋銷售之介紹業務應以佣金收入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如代收轉付房屋價款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編者註:已停止適用,現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辦理)代收代付規定,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財政部賦稅署75/04/09台稅二發第754195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