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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0職工福利社兼營場所出租應使用統一發票
要旨
一10職工福利社兼營場所出租應使用統一發票
函釋全文
○○局職工福利社如係屬依法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其對員工銷售之貨物,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9款(編者註:現行第10款)規定,得免用統一發票;至其兼營體育館對外出租場所收取之租金收入,應依法使用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財政部賦稅署75/05/30台稅二發第752456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0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