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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0職工福利社兼營場所出租應使用統一發票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75 年 05 月 30 日

要旨

一10職工福利社兼營場所出租應使用統一發票

函釋全文

○○局職工福利社如係屬依法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其對員工銷售之貨物,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9款(編者註:現行第10款)規定,得免用統一發票;至其兼營體育館對外出租場所收取之租金收入,應依法使用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財政部賦稅署75/05/30台稅二發第752456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0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0職工福利社兼營場所出租應使用統一發票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75 年 05 月 30 日發布,要旨:一10職工福利社兼營場所出租應使用統一發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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