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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交予買受人之記帳聯可代替發票收執聯
要旨
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交予買受人之記帳聯可代替發票收執聯
函釋全文
本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之「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編者註:現為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第4聯係「記帳聯」,由銷售單位於銷售時,交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與統一發票收執聯功用相同,可代替統一發票收執聯使用。(財政部賦稅署76/04/09台稅二發第762220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