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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交予買受人之記帳聯可代替發票收執聯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76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交予買受人之記帳聯可代替發票收執聯

函釋全文

本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之「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編者註:現為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第4聯係「記帳聯」,由銷售單位於銷售時,交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與統一發票收執聯功用相同,可代替統一發票收執聯使用。(財政部賦稅署76/04/09台稅二發第762220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交予買受人之記帳聯可代替發票收執聯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76 年 04 月 0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