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申請變更地址換發新證前可向原稽徵機關購用發票及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76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營業人申請變更地址換發新證前可向原稽徵機關購用發票及申報

函釋全文

營業人申請變更地址,在未換發公司執照(編者註:現行公司法第6條已修正,不再核發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編者註: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已廢止)前,應准予向原主管稽徵機關繼續購用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稅款,以資銜接,便利營業。(財政部賦稅署76/06/18台稅二發第76110212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業人申請變更地址換發新證前可向原稽徵機關購用發票及申報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76 年 06 月 1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