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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申請變更地址換發新證前可向原稽徵機關購用發票及申報
要旨
營業人申請變更地址換發新證前可向原稽徵機關購用發票及申報
函釋全文
營業人申請變更地址,在未換發公司執照(編者註:現行公司法第6條已修正,不再核發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編者註: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已廢止)前,應准予向原主管稽徵機關繼續購用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稅款,以資銜接,便利營業。(財政部賦稅署76/06/18台稅二發第76110212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