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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郵政掛號辦理營業稅申報之相關事宜
要旨
以郵政掛號辦理營業稅申報之相關事宜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以郵政掛號辦理營業稅申報並無不受理之規定,惟營業人如有應納稅額,應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申報書及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財政部賦稅署78/01/24台稅二發第78113810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