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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無對外營業之連絡處其取得進項憑證可併總機構申報
要旨
無對外營業之連絡處其取得進項憑證可併總機構申報
函釋全文
○○公司連絡處如無對外營業,所支付之水、電費用進項憑證,可併總機構申報。(財政部賦稅署75/04/29台稅二發第752257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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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