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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8 條(我國境內設有總機構或固定營業場所者其營業稅之申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2. 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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