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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38我國境內設有總機構或固定營業場所者其營業稅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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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2. 2.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營業稅法第 38 條規定總機構與各營業場所原則分別申報;加值型營業人可申請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全部據點稅額。

Q · 我開了好幾家分店,營業稅要分開報還是合併報?

可申請合併。加值型營業人能由總公司統一申報

依營業稅法第 38 條,預設是第 1 項:總機構與各固定營業場所分別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但依第 2 項,採加值型計稅的營業人可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全部據點的進銷項與應納或溢付稅額。多據點且有進銷項錯配(如倉儲純進項、門市純銷項)的企業,合併後可避免一邊一直退、一邊一直繳的現金流卡住問題。

白話解讀

一家全家便利商店,全台三千多家店。每家店要各自申報營業稅還是總公司合併?這個選擇不是稅額大小的問題,是現金流流動速度的問題。本條的預設是第 1 項:各地的總機構和固定營業場所要分別向當地稅捐機關申報。聽起來很直覺但問題馬上出現:如果某些分店是純採購(例如倉儲中心,只有進項沒有銷項),申報時永遠是溢付稅等退;某些分店是純銷售(例如零售點),永遠有應納稅要繳。兩邊分開報,一邊一直退一邊一直繳,中間有時間差,公司的現金就在稅捐體系裡卡著。第 2 項給出解答:加值型營業人可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合併申報」,總公司一次把全部進銷項加總,淨額一次繳或一次退。現金流立刻順暢。多數連鎖集團用的都是合併申報,這不是選擇題是現金流必答題。

法律定性

營業稅法第 38 條規範多據點營業人的營業稅申報主體與方式:原則由總機構與各固定營業場所分別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採加值型計稅者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改由總機構合併申報全部據點稅額,是連鎖與多據點企業的現金流管理工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開了兩家店,要分開報還是合併報?

兩家都用加值型計稅的話,可向財政部申請合併申報(第 2 項),以總公司統一報繳。優點:現金流順暢、行政成本低、稅務紀錄集中。缺點:總公司要即時掌握所有分店帳務。實務上連鎖店、多據點公司幾乎都申請合併。內行人提示:若其中一家未來可能獨立分割或出售,分開申報在分割時程序較單純,可考慮保留分開。

Q2合併申報申請要多久才會核准?

實務上從遞件到核准約 2 到 3 個月,視國稅局案件量而定。核准函下來後,自次期起適用合併申報。申請需提供各據點營業登記、組織架構、會計作業流程說明。內行人提示:遞件前先與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承辦人非正式溝通申請內容,可減少補件次數。

Q3營業稅法第 38 條是什麼?

規範多據點營業人的營業稅申報方式:原則分別申報,加值型營業人可申請合併申報。

Q4什麼是合併申報?

加值型營業人經財政部核准後,由總機構統一申報全部固定營業場所的進銷項與稅額。

Q5分別申報和合併申報差在哪?

分別申報各據點各自向所在地報,易現金錯配;合併申報由總公司一次抵減,現金流順暢。

Q6什麼是固定營業場所?

營業人於境內各地設置、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的固定場所,是申報主體的判斷基礎。

Q7營業稅合併申報怎麼申請?

備齊各據點營業登記與組織架構,向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遞件申請財政部核准,核准後次期起適用。

Q8合併申報核准要多久?

實務約 2 到 3 個月,視國稅局案件量,核准函下達後自次期起適用。

Q9怎麼判斷該不該申請合併申報?

看是否有進銷項錯配據點(純進項倉儲、純銷項門市),估算卡住溢付稅額乘週轉天數。

Q10合併申報後怎麼報繳?

由總機構依第 35 條兩個月一期,將全部據點進銷項加總後淨額一次繳或退。

Q11加值型 vs 非加值型營業人,誰能合併申報?

只有加值型(第四章第一節計稅)能申請;金融業等特種稅額不適用本條合併。

Q12單一據點要不要申請合併?

不必。合併申報為多據點設計,單一地點適用第 1 項即可,無合併實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parateconsolidated
申報主體各總機構與固定營業場所分別申報由總機構統一合併申報
現金流純進項據點長期溢付、純銷項據點長期應納,產生時間差錯配進銷項一次抵減,淨額一次繳或退,現金流順暢
行政成本向多個分局分別寄件、分別查核稅務紀錄集中、查核一次性
適用對象所有營業人預設適用限加值型營業人且經財政部核准

separate

申報主體
各總機構與固定營業場所分別申報
現金流
純進項據點長期溢付、純銷項據點長期應納,產生時間差錯配
行政成本
向多個分局分別寄件、分別查核
適用對象
所有營業人預設適用

consolidated

申報主體
由總機構統一合併申報
現金流
進銷項一次抵減,淨額一次繳或退,現金流順暢
行政成本
稅務紀錄集中、查核一次性
適用對象
限加值型營業人且經財政部核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消費税は原則として事業者単位で申告し、台湾の総支店合併申告に直接相当する制度はない
韓國부가가치세법상 주사업장 총괄납부 제도(사업자단위과세 포함)
中國增值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须经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
德國Umsatzsteuerliche Organschaft (§ 2 Abs. 2 Nr. 2 UStG) – USt-Erklärung durch den Organträger
法國Régime de l'assujetti unique en matière de TVA (art. 256 C du CGI, depuis 2023)
美國聯邦層級無加值稅(VAT);州銷售稅(sales tax)下部分州允許關係企業合併/連合申報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541224 全文修正)

稽徵機關於調查或復查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到達辦公處所備詢。   納稅義務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到達備詢者,應於接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但以一次為限。

(0690527 全文修正)

稽徵機關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營業額、納稅額及其證明關係文據以及其他方面之陳述與文件,除對左列有關人員及機構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經主管長官查實或於受害人告發,經查實後,應予以嚴厲懲處;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代理人或辯護人、合夥人、納稅義務人之繼承人、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監察機關、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以及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二、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之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者。   政府機關人員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比照同項對稽徵機關人員洩漏秘密之處分議處。

(0741105 全文修正)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仍維持現制分別就地繳稅。但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係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而得應納稅額,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時,則予退還或留抵次月應納稅額;間有營業人之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專司購買、生產或銷售者,如分別就地繳說,則形成部分單位祇有進項稅領,每月申請退稅,部分單位則每月繳稅而無進項稅類可資扣抵之困擾。爰增列第二項規定,准許營業人申請合併向總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以為解決。   三、原條文第二項之規定係當然之事,毋須列於稅法中,爰予刪除。

  • 營業稅名詞
  • 名詞
(0541224 全文修正)

稽徵機關於調查或復查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到達辦公處所備詢。   納稅義務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到達備詢者,應於接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但以一次為限。

(0690527 全文修正)

稽徵機關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營業額、納稅額及其證明關係文據以及其他方面之陳述與文件,除對左列有關人員及機構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經主管長官查實或於受害人告發,經查實後,應予以嚴厲懲處;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代理人或辯護人、合夥人、納稅義務人之繼承人、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監察機關、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以及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二、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之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者。   政府機關人員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比照同項對稽徵機關人員洩漏秘密之處分議處。

(07411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仍維持現制分別就地繳稅。但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係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而得應納稅額,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時,則予退還或留抵次月應納稅額;間有營業人之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專司購買、生產或銷售者,如分別就地繳說,則形成部分單位祇有進項稅領,每月申請退稅,部分單位則每月繳稅而無進項稅類可資扣抵之困擾。爰增列第二項規定,准許營業人申請合併向總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以為解決。   三、原條文第二項之規定係當然之事,毋須列於稅法中,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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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8 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