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9 條(溢付稅額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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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營業稅溢付稅額僅三款可退:出口零稅率、取得固定資產、合併轉讓解散廢止註銷登記,其餘留抵下期。
Q · 公司多繳的營業稅可以退嗎?
符合出口、固定資產、註銷三款才能退,其餘留抵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溢付營業稅只有三種情形可申請退還:一、銷售零稅率貨物或勞務(主要是出口);二、取得固定資產;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不符合這三款者,依第2項應留抵下期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退還是例外,留抵才是常態。
白話解讀
你公司帳上有溢付的營業稅 200 萬,能拿回來嗎?答案不是「看稅捐機關心情」,而是看你有沒有落入這條列舉的三款其中之一。第一款:銷售零稅率貨物或勞務(主要是出口)。第二款:取得固定資產(設備、廠房、車輛等)。第三款:合併、轉讓、解散、廢止註銷登記。只要符合一款,這 200 萬可以向國稅局申請退還,等於把現金從稅務體系裡救回來。不符合這三款呢?跳到第 2 項: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留抵」兩個字翻譯成白話就是:放在帳上,等下次你應繳稅時再抵減。這 200 萬可能在帳上躺半年、一年,甚至多年,公司就要自己吸收這段時間的資金成本。但書還留了一條後路:「情形特殊者」可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這個彈性條款實務上門檻很高,不是一般情況能適用的。搞清楚三款的邊界,是中大型企業財務規劃的核心技能。
法律定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為溢付稅額處理的核心規範,將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所生之溢付稅,區分為三款得退還情形(零稅率銷售、取得固定資產、註銷登記)與其餘應留抵情形,並保留「情形特殊報財政部核准」之但書彈性,是企業現金流與稅務規劃的關鍵節點。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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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出口商每月都有退稅,是怎麼操作的?
出口適用零稅率(第7條),銷項稅為零但進項稅照常有。兩者相抵後每月溢付,落入本條第1項第1款可退。實務上出口商在每期申報時勾選「申請退還」,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後約一個月內撥款。連續六個月都在退稅,可申請按月申報加速現金回流。
Q2公司買一台 500 萬的機器設備,進項稅 25 萬可以退嗎?
可以,落入第2款「取得固定資產」的退還範圍。但要注意固定資產的會計認定:金額達資本支出門檻、使用年限超過一年、帳上認列為資產而非費用。申報時附上發票、驗收單、固定資產帳卡。建議與其他進項稅分開申請,固定資產部分明確走退還。
Q3公司要結束營業,帳上還有留抵 30 萬怎麼辦?
在辦理廢止申請註銷登記時一併申請退還,落入第3款。稅捐機關會清算所有稅負後,把剩餘留抵退還給營業人。解散前三個月就要開始規劃稅務結案,包括最後一期申報、資產處分、留抵退還。有多家分公司的,註銷順序會影響留抵歸屬。
Q4溢付營業稅可以退嗎?
只有出口零稅率、取得固定資產、註銷登記三款可退,其餘原則上留抵下期。
Q5退還和留抵差在哪?
退還是現金退回,留抵是放帳上等下期抵減;退還情形限三款,留抵是預設處理。
Q6什麼是溢付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營業人多繳的營業稅,常見於庫存週轉或出口。
Q7第3款『廢止申請註銷登記』是什麼意思?
公司合併、轉讓、解散或結束營業辦理稅籍註銷時,帳上剩餘溢付稅可一併退還。
Q8溢付營業稅怎麼申請退還?
確認屬於哪一款 → 備妥佐證 → 申報時勾選申請退還 → 稽徵機關查核核退。
Q9出口退稅怎麼操作?
出口適用零稅率無銷項稅,每期溢付落入第1款,申報時勾選退還,查核後約一個月撥款。
Q10退稅大概多久能拿到?
依第42條之1,稽徵機關應於申報期限屆滿次日起六個月內核定退還。
Q11怎麼證明買的是固定資產?
提供發票、驗收單、固定資產帳卡,並符合金額門檻與使用年限逾一年的認列標準。
Q12退還 vs 留抵哪個對公司有利?
退還現金回流、無資金成本;留抵鎖住資金。能退就退,但只有三款符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退還 | 留抵 |
|---|---|---|
| 處理方式 | 現金退回營業人 | 帳上抵減下期應納稅 |
| 適用情形 | 零稅率銷售/固定資產/註銷登記 | 前三款以外之一般溢付 |
| 資金成本 | 由國庫承擔,企業現金回流 | 由企業吸收資金被鎖住的成本 |
| 彈性條款 | 情形特殊得報財政部核准退還 | 為原則性預設處理 |
退還
- 處理方式
- 現金退回營業人
- 適用情形
- 零稅率銷售/固定資產/註銷登記
- 資金成本
- 由國庫承擔,企業現金回流
- 彈性條款
- 情形特殊得報財政部核准退還
留抵
- 處理方式
- 帳上抵減下期應納稅
- 適用情形
- 前三款以外之一般溢付
- 資金成本
- 由企業吸收資金被鎖住的成本
- 彈性條款
- 為原則性預設處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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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541224 全文修正)
稽徵機關為調查或復查營利事業之營業額及核定應納稅額時,得向直接有關公私組織進行調查或收集課稅參考資料,被調查人不得拒絕。
(0690527 全文修正)
營利事業欠繳之稅款、利息、及改組、合併、歇業、清算時依法應徵而尚未開徵或在納稅截止限期前應納之稅款,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
(0741105 全文修正)
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處理溢付稅額之規定,其要點如次: (一)第一項係有關溢付稅額退還之規定。 1.第一款為鼓勵外銷,凡有銷售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稅額,准予退還。 2.第二款為鼓勵投資,凡因購進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亦准退還。 3.第三款規定凡營業人遇有解散廢止等情事,其溢付營業稅無從延續留抵,故應准退還。 (二)第二項係規定第一項各款情形外,如有溢付稅額之處理方式。按營業人在正常情形下,就存貨週轉期而言,其銷項稅額必大於進項稅額,如有溢付稅額,可能係一時大批進貨,短時間自必銷售,為簡化手續並防杜弊端,乃規定應予留抵次月之應納稅額。但情形特殊者報經財政部核准後,仍得退還之。
- 第七條條文
- 零稅率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核名詞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7 條條文
稽徵機關為調查或復查營利事業之營業額及核定應納稅額時,得向直接有關公私組織進行調查或收集課稅參考資料,被調查人不得拒絕。
營利事業欠繳之稅款、利息、及改組、合併、歇業、清算時依法應徵而尚未開徵或在納稅截止限期前應納之稅款,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處理溢付稅額之規定,其要點如次: (一)第一項係有關溢付稅額退還之規定。 1.第一款為鼓勵外銷,凡有銷售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稅額,准予退還。 2.第二款為鼓勵投資,凡因購進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亦准退還。 3.第三款規定凡營業人遇有解散廢止等情事,其溢付營業稅無從延續留抵,故應准退還。 (二)第二項係規定第一項各款情形外,如有溢付稅額之處理方式。按營業人在正常情形下,就存貨週轉期而言,其銷項稅額必大於進項稅額,如有溢付稅額,可能係一時大批進貨,短時間自必銷售,為簡化手續並防杜弊端,乃規定應予留抵次月之應納稅額。但情形特殊者報經財政部核准後,仍得退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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