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7 條(外國技藝表演業營業稅之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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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外國技藝表演業在我國演出之營業稅,同地演出 30 日內者於結束後 15 日內報繳;若提前離境,須於離境前繳清。
Q · 外國藝人來台演出的營業稅什麼時候要繳?
演出結束後 15 日內報繳,若提前離境須在離境前繳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7 條,外國技藝表演業原則上依第 35 條向演出地稽徵機關報繳營業稅;但同地演出不超過 30 日者,改為演出結束後 15 日內報繳。第 2 項加碼:若藝人在報繳期限屆滿前就要離境,必須在離境前繳清。設計這麼緊,是因為對象是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人,走了就難追。
白話解讀
外國巨星在台灣演出三天就走。稅務機關如果沒在他登機前收齊稅款,這筆錢就永遠追不到了。這條就是為「短期過客」量身打造的特殊稅務動線。一般營業稅兩個月一期在次期開始 15 日內申報。但外國技藝表演業適用完全不同的時間表:同地演出 30 天以內的,演出結束後 15 日內就要報繳;更嚴格的是第 2 項——如果 15 天還沒到藝人就要離境,必須在離境前繳清。為什麼設計得這麼緊?因為對方是外國人,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走了就走了,稅務機關沒辦法像追本國業者那樣慢慢寄催繳通知。這條也解釋了為什麼國際巨星來台開演唱會,經紀公司和主辦單位總有一堆稅務程序要處理,為什麼有時候演出檔期會因「稅務協商」而卡關。
法律定性
外國技藝表演業營業稅報繳,是針對在我國境內短期演出的外國表演事業所設的特別納稅程序。相對於本國業者兩個月一期的常態申報,本條改採「同地演出 30 日內者於結束後 15 日內報繳、提前離境者離境前繳清」的加速時程,以確保跨境演出的稅收不致因表演者離境而無法執行。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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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國歌手演唱會門票的稅誰繳?
實務上主辦單位作為納稅協力人,從票房收入中預扣後代為繳納。合約上通常會寫「稅後淨收入」或「稅前總額」,決定實際是主辦還是藝人吸收。本條規範的是繳納程序和時間,沒規定稅負歸屬,要看雙方合約。簽約時沒寫清楚,主辦可能面臨藝人拒絕負擔而稅務機關追到主辦頭上的夾擊。
Q2如果藝人還沒繳稅就想離境怎麼辦?
第 2 項規定離境前必須繳清。稅捐機關和移民署有資料交換機制,對大額未繳稅者可能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實務上主辦單位會在演出結束後立即協助辦理,避免藝人在機場卡關。國際經紀公司通常要求主辦在演出款項中預留稅款專戶,才同意行程安排。
Q3外國表演業營業稅和一般營業稅報繳有何不同?
一般營業人兩個月一期、次期開始 15 日內申報;外國技藝表演業在同地演出 30 日內者,改為演出結束後 15 日內報繳,提前離境者更須離境前繳清,是因應跨境短期演出的加速程序。
Q4外國藝人來台演出的營業稅什麼時候要繳?
同地演出 30 日內者於演出結束後 15 日內報繳,提前離境者離境前繳清。
Q5什麼是外國技藝表演業?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從事技藝或娛樂表演的外國事業,如外國歌手、馬戲團、運動員。
Q6離境前繳清是什麼意思?
報繳期限屆滿前藝人若要離境,必須在登機離境前先繳清營業稅,不能等回期限。
Q7外國表演業營業稅和所得稅扣繳是同一筆嗎?
不是。營業稅依本條報繳,所得稅另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扣繳,兩者平行。
Q8外國藝人演出的營業稅怎麼報繳?
同地演出 30 日內者,演出結束後 15 日內依第 35 條向演出地稽徵機關報繳。
Q9外國表演業營業稅怎麼算?
以在台演出銷售額乘以營業稅率 5%,實際依合約稅負約定與進項扣抵計算。
Q10主辦單位怎麼確保藝人離境前完稅?
從票房收入預扣稅款設專戶或保證金,並在合約約定稅負承擔方與繳納時點。
Q11巡迴多場演出怎麼計算報繳期限?
以「同地」為單位,各場地分別計算,每場演出結束後 15 日內報繳。
Q12外國表演業營業稅 vs 一般營業稅程序差在哪?
一般兩個月一期次期 15 日內申報;本條改為演出結束後 15 日內或離境前繳清的加速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報繳時點 | 依據 |
|---|---|---|
| 本國一般營業人 | 兩個月一期,次期開始 15 日內申報 | 第 35 條 |
| 外國表演業(同地 30 日內) | 演出結束後 15 日內報繳 | 第 37 條第 1 項但書 |
| 外國表演業(期限前離境) | 離境前繳清 | 第 37 條第 2 項 |
報繳時點
- 本國一般營業人
- 兩個月一期,次期開始 15 日內申報
- 外國表演業(同地 30 日內)
- 演出結束後 15 日內報繳
- 外國表演業(期限前離境)
- 離境前繳清
依據
- 本國一般營業人
- 第 35 條
- 外國表演業(同地 30 日內)
- 第 37 條第 1 項但書
- 外國表演業(期限前離境)
- 第 37 條第 2 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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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541224 全文修正)
主管稽徵機關,向營利事業調閱直接有關帳簿時,應掣給收據,除違章漏稅者外,應於七日內發還之。
(0690527 全文修正)
前條罰鍰案件,法院應於收受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文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罰鍰,限期繳納;逾期不繳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主管稽徵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法院裁定時,得於接到法院裁定通知書十日內提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0741105 全文修正)
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之營業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三十日者,應於演出結束後十五日內報繳。 外國技藝表演業,須在前項應行報繳營業稅之期限屆滿前離境者,其營業稅,應於離境前報繳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自原條文第二條第四項移列。 二、外國技藝表演業在我國境內演出,係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自應徵收營業稅。本條第一項爰依演出期間之長短,分別規定其報繳營業稅之期限。 三、外國技藝表演業報繳營業稅,如其離境日期在前項規定納稅期限之前者,自應於離境前繳納,以免離境後無從課徵,爰增列第二項規定,以資適用。
- 營業稅名詞
- 第三十五條條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5 條條文
主管稽徵機關,向營利事業調閱直接有關帳簿時,應掣給收據,除違章漏稅者外,應於七日內發還之。
前條罰鍰案件,法院應於收受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文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罰鍰,限期繳納;逾期不繳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主管稽徵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法院裁定時,得於接到法院裁定通知書十日內提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一、本條第一項自原條文第二條第四項移列。 二、外國技藝表演業在我國境內演出,係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自應徵收營業稅。本條第一項爰依演出期間之長短,分別規定其報繳營業稅之期限。 三、外國技藝表演業報繳營業稅,如其離境日期在前項規定納稅期限之前者,自應於離境前繳納,以免離境後無從課徵,爰增列第二項規定,以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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