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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7 條(外國技藝表演業營業稅之報繳)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之營業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三十日者,應於演出結束後十五日內報繳。
  2. 外國技藝表演業,須在前項應行報繳營業稅之期限屆滿前離境者,其營業稅,應於離境前報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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