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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7 條(外國技藝表演業營業稅之報繳)

  1. 1.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之營業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三十日者,應於演出結束後十五日內報繳。
  2. 2.外國技藝表演業,須在前項應行報繳營業稅之期限屆滿前離境者,其營業稅,應於離境前報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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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外國技藝表演業在我國演出之營業稅,同地演出 30 日內者於結束後 15 日內報繳;若提前離境,須於離境前繳清。

Q · 外國藝人來台演出的營業稅什麼時候要繳?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7 條,外國技藝表演業原則上依第 35 條向演出地稽徵機關報繳營業稅;但同地演出不超過 30 日者,改為演出結束後 15 日內報繳。第 2 項加碼:若藝人在報繳期限屆滿前就要離境,必須在離境前繳清。設計這麼緊,是因為對象是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人,走了就難追。

白話解讀

外國巨星在台灣演出三天就走。稅務機關如果沒在他登機前收齊稅款,這筆錢就永遠追不到了。這條就是為「短期過客」量身打造的特殊稅務動線。一般營業稅兩個月一期在次期開始 15 日內申報。但外國技藝表演業適用完全不同的時間表:同地演出 30 天以內的,演出結束後 15 日內就要報繳;更嚴格的是第 2 項——如果 15 天還沒到藝人就要離境,必須在離境前繳清。為什麼設計得這麼緊?因為對方是外國人,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走了就走了,稅務機關沒辦法像追本國業者那樣慢慢寄催繳通知。這條也解釋了為什麼國際巨星來台開演唱會,經紀公司和主辦單位總有一堆稅務程序要處理,為什麼有時候演出檔期會因「稅務協商」而卡關。

法律定性

外國技藝表演業營業稅報繳,是針對在我國境內短期演出的外國表演事業所設的特別納稅程序。相對於本國業者兩個月一期的常態申報,本條改採「同地演出 30 日內者於結束後 15 日內報繳、提前離境者離境前繳清」的加速時程,以確保跨境演出的稅收不致因表演者離境而無法執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在台演出銷售額(新台幣)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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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國歌手演唱會門票的稅誰繳?

實務上主辦單位作為納稅協力人,從票房收入中預扣後代為繳納。合約上通常會寫「稅後淨收入」或「稅前總額」,決定實際是主辦還是藝人吸收。本條規範的是繳納程序和時間,沒規定稅負歸屬,要看雙方合約。簽約時沒寫清楚,主辦可能面臨藝人拒絕負擔而稅務機關追到主辦頭上的夾擊。

Q2如果藝人還沒繳稅就想離境怎麼辦?

第 2 項規定離境前必須繳清。稅捐機關和移民署有資料交換機制,對大額未繳稅者可能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實務上主辦單位會在演出結束後立即協助辦理,避免藝人在機場卡關。國際經紀公司通常要求主辦在演出款項中預留稅款專戶,才同意行程安排。

Q3外國表演業營業稅和一般營業稅報繳有何不同?

一般營業人兩個月一期、次期開始 15 日內申報;外國技藝表演業在同地演出 30 日內者,改為演出結束後 15 日內報繳,提前離境者更須離境前繳清,是因應跨境短期演出的加速程序。

Q4外國藝人來台演出的營業稅什麼時候要繳?

同地演出 30 日內者於演出結束後 15 日內報繳,提前離境者離境前繳清。

Q5什麼是外國技藝表演業?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從事技藝或娛樂表演的外國事業,如外國歌手、馬戲團、運動員。

Q6離境前繳清是什麼意思?

報繳期限屆滿前藝人若要離境,必須在登機離境前先繳清營業稅,不能等回期限。

Q7外國表演業營業稅和所得稅扣繳是同一筆嗎?

不是。營業稅依本條報繳,所得稅另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扣繳,兩者平行。

Q8外國藝人演出的營業稅怎麼報繳?

同地演出 30 日內者,演出結束後 15 日內依第 35 條向演出地稽徵機關報繳。

Q9外國表演業營業稅怎麼算?

以在台演出銷售額乘以營業稅率 5%,實際依合約稅負約定與進項扣抵計算。

Q10主辦單位怎麼確保藝人離境前完稅?

從票房收入預扣稅款設專戶或保證金,並在合約約定稅負承擔方與繳納時點。

Q11巡迴多場演出怎麼計算報繳期限?

以「同地」為單位,各場地分別計算,每場演出結束後 15 日內報繳。

Q12外國表演業營業稅 vs 一般營業稅程序差在哪?

一般兩個月一期次期 15 日內申報;本條改為演出結束後 15 日內或離境前繳清的加速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報繳時點依據
本國一般營業人兩個月一期,次期開始 15 日內申報第 35 條
外國表演業(同地 30 日內)演出結束後 15 日內報繳第 37 條第 1 項但書
外國表演業(期限前離境)離境前繳清第 37 條第 2 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韓國부가가치세법 제52조(대리납부 / 비거주자·외국법인 용역에 대한 대리납부)
🇨🇳 中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8条(境内代理人或购买方為扣缴义务人)
🇩🇪 德國UStG § 13b(Steuerschuldnerschaft des Leistungsempfängers / Reverse-Charge)
🇫🇷 法國CGI art. 283-1, al. 2(autoliquidation de la TVA / reverse cha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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