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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2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其漏稅額之計算方式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三12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其漏稅額之計算方式

函釋全文

關於營業人誤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涉嫌逃漏營業稅之案件,應依本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0890457254號函規定計算漏稅額;尚不受該營業人因未將留抵稅額併入計算當期應納稅額,致產生各期均繳納營業稅,並逐期申報留抵稅額之影響。(財政部90/08/24台財稅字第090045554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12 款類次:3 章節:第六章罰則

附件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4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12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其漏稅額之計算方式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8 月 24 日發布,要旨:三12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其漏稅額之計算方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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