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2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其漏稅額之計算方式
要旨
三12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其漏稅額之計算方式
函釋全文
關於營業人誤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涉嫌逃漏營業稅之案件,應依本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0890457254號函規定計算漏稅額;尚不受該營業人因未將留抵稅額併入計算當期應納稅額,致產生各期均繳納營業稅,並逐期申報留抵稅額之影響。(財政部90/08/24台財稅字第090045554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12 款類次:3 章節:第六章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