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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屬銷售額之範圍
要旨
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屬銷售額之範圍
函釋全文
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已有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係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財政部賦稅署75/05/30台稅二發第7551475號書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稅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