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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1領取政府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補助款並享有智慧財產權者不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84 年 09 月 11 日

要旨

一21領取政府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補助款並享有智慧財產權者不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廠商依行政院訂定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編者註:現行為「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向政府領取之補助款,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毋須課徵營業稅。說明:二、依行政院84年6月30日台(84)經23699號函修正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第13條(編者註:現行辦法第20條且文字已有修正)規定,民間事業依該辦法開發完成之主導性新產品,所取得之各種智慧財產權歸該民間事業所有。故廠商向政府領取之該項補助款,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賦稅署84/09/11台稅二發第84164992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1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21領取政府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補助款並享有智慧財產權者不課稅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84 年 09 月 1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