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1領取政府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補助款並享有智慧財產權者不課稅
要旨
一21領取政府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補助款並享有智慧財產權者不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廠商依行政院訂定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編者註:現行為「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向政府領取之補助款,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毋須課徵營業稅。說明:二、依行政院84年6月30日台(84)經23699號函修正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第13條(編者註:現行辦法第20條且文字已有修正)規定,民間事業依該辦法開發完成之主導性新產品,所取得之各種智慧財產權歸該民間事業所有。故廠商向政府領取之該項補助款,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賦稅署84/09/11台稅二發第84164992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1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