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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6代售高速公路通行費回數票所收取之報酬應課徵營業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78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一46代售高速公路通行費回數票所收取之報酬應課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營業人代售高速公路通行費回數票所收取之報酬,非屬營業稅法第8條免徵營業稅之範圍,依法應課徵營業稅。(財政部賦稅署78/11/28台稅二發第78070113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6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46代售高速公路通行費回數票所收取之報酬應課徵營業稅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78 年 11 月 28 日發布,要旨:一46代售高速公路通行費回數票所收取之報酬應課徵營業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