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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2開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原則上應取得買受人之證明
要旨
五2開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原則上應取得買受人之證明
函釋全文
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如因作業程序繁複,未能依本部75年3月19日台財稅第7520842號函規定,以電子計算機列印「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財政部賦稅署75/07/14台稅二發第75546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5 章節:第5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