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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2開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原則上應取得買受人之證明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75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五2開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原則上應取得買受人之證明

函釋全文

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如因作業程序繁複,未能依本部75年3月19日台財稅第7520842號函規定,以電子計算機列印「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財政部賦稅署75/07/14台稅二發第75546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5 章節:第5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五2開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原則上應取得買受人之證明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75 年 07 月 1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