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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瓦斯業收取之瓦斯設計費等免用統一發票
要旨
瓦斯業收取之瓦斯設計費等免用統一發票
函釋全文
公用瓦斯事業向客戶收取之瓦斯設計費、裝置費及服務費等,係屬其經營本業範圍之收入,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3款(編者註:現行第14款)規定得免用統一發票並免申報統一發票明細表。(財政部賦稅署75/04/03台稅二發第752179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1 章節:第5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