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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得申請各部門逐步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發票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75 年 10 月 30 日

要旨

營業人得申請各部門逐步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發票

函釋全文

營業人因各部門業務需要,逐步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者,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5條第2項第5款規定,於計畫書內載明實施範圍等,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賦稅署75/10/30台稅二發第752893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4 章節:第5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業人得申請各部門逐步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發票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75 年 10 月 30 日發布,要旨:營業人得申請各部門逐步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發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