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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符合進口免稅規定者已繳之稅款可予退還
要旨
符合進口免稅規定者已繳之稅款可予退還
函釋全文
主旨: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進口供營業用之貨物,如符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免徵營業稅,其於進口時已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可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查明核實退還。說明:二、據報××公司在辦理營業登記前,於建廠期間先後進口機械設備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共×××元,尚未退還,該公司已於七十六年元月辦妥營業登記,並遷往貴轄××縣××鄉××路××號,該項稅款如經查明確屬符合免徵要件者,應由遷入地主管稽徵機關依主旨規定辦理。(財政部賦稅署76/9/1台稅二發第76112889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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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