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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收取之手續費應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收取之手續費應課稅

函釋全文

貴局(編者註:中央信託局)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由信託人以新台幣委託貴局折購外國政府機構公債或國庫券及外國銀行之定期存單。信託人所取得之信託收益,應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至貴局承辦上項業務所取得之手續費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75.7.25.台財稅第七五三二九九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27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收取之手續費應課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收取之手續費應課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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