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3訂定含固形物飲料品固形量未達18%按其他飲料品計課貨物稅
要旨
二13訂定含固形物飲料品固形量未達18%按其他飲料品計課貨物稅
函釋全文
一、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其他飲料品,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總量未達內容量18%,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下列產品:(一)以植物為主要成分製成之植物性飲料。(二)添加二氧化碳氣體之碳酸飲料。(三)具可調解人體電解質功能之運動飲料。(四)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但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者不包括在內。(五)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之飲用水。(六)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之含乳飲料。(財政部107/11/21台財稅字第107045913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則次:13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