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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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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下: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2. 2.前項飲料品無添加糖者,及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純天然蔬菜汁者,免稅。
  3. 3.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4. 4.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物稅條例第8條,針對飲料品的稅率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稀釋天然果蔬汁,稅率為從價徵收百分之八。第二種情況是其他飲料品,稅率為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此外,如果飲料品符合國家標準的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則免稅。而設廠機製所指的情形包括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或是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此外,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相關範例資料: 根據台灣司法院判決書,某企業生產的某款清涼飲料,符合國家標準的純天然蔬菜汁,因此該產品可以免稅。該企業使用電動機具製造並裝瓶固封該飲料,符合設廠機製的條件。 參考資料: - 貨物稅條例 - 司法院判決書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9

(0350730 制定)

完納貨物稅之貨物運銷國內,地方政府一律不得重徵任何稅捐。

(0351111 全文修正)

完納貨物稅之貨物運銷國內,地方政府一律不得重徵任何稅捐。   完納貨物稅之貨物,於出口時,退還其稅款。

(0370316 全文修正)

完納貨物稅之貨物,運銷國內,地方政府不得對貨重徵任何稅捐。   完納貨物稅之貨物,於出口時退還其稅款,其重要外銷物資,由產製廠場直接報運出口者,得由財政部規定手續,免徵貨物稅。

(0410502 全文修正)

完納貨物稅之貨物,運銷國內,地方政府不得對該貨物重徵任何稅捐。   完納貨物稅之貨物,除礦產品外,於出口時退還其稅款,其重要外銷物資,由產製廠場直接報運出口者,依財政部規定辦法,免徵貨物稅。

(0510814 全文修正)

新製貨物,無市場批發價格者,以及新稅貨物市場批發價格內尚未含有稅款者,均得暫以出廠價格作為完稅價格;俟行銷市場,查有內含原徵稅款批發價格時,再按批發價格依法計算,調整徵收。

(0600108 全文修正)

新製貨物無市場批發價格者,以及新稅貨物市場批發價格內尚未含有稅款者,均得暫以出廠價格作為完稅價格,俟行銷市場,查有內含原徵稅款批發價格時,再按批發價格依法計算,調整徵收。

(0790118 全文修正)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左: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係將原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十款合併修正,分款訂定,並降低稅率。   二、第二項係由原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但書規定移列,並酌予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三項。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0910620 修正)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左: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左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立法理由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爰將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五條設廠機製之定義,納入於本條第三項規定。   二、第三項移列第四項。

(1140805 修正)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下: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無添加糖者,及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純天然蔬菜汁者,免稅。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三項序文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增訂無添加糖飲料品(無論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免徵貨物稅,以誘導消費,兼顧國人健康。   三、第四項未修正。

  • 徵收名詞
  • 所稱名詞
  • 名詞
(0350730 制定)

完納貨物稅之貨物運銷國內,地方政府一律不得重徵任何稅捐。

(0351111 全文修正)

完納貨物稅之貨物運銷國內,地方政府一律不得重徵任何稅捐。   完納貨物稅之貨物,於出口時,退還其稅款。

(0370316 全文修正)

完納貨物稅之貨物,運銷國內,地方政府不得對貨重徵任何稅捐。   完納貨物稅之貨物,於出口時退還其稅款,其重要外銷物資,由產製廠場直接報運出口者,得由財政部規定手續,免徵貨物稅。

(0410502 全文修正)

完納貨物稅之貨物,運銷國內,地方政府不得對該貨物重徵任何稅捐。   完納貨物稅之貨物,除礦產品外,於出口時退還其稅款,其重要外銷物資,由產製廠場直接報運出口者,依財政部規定辦法,免徵貨物稅。

(0510814 全文修正)

新製貨物,無市場批發價格者,以及新稅貨物市場批發價格內尚未含有稅款者,均得暫以出廠價格作為完稅價格;俟行銷市場,查有內含原徵稅款批發價格時,再按批發價格依法計算,調整徵收。

(0600108 全文修正)

新製貨物無市場批發價格者,以及新稅貨物市場批發價格內尚未含有稅款者,均得暫以出廠價格作為完稅價格,俟行銷市場,查有內含原徵稅款批發價格時,再按批發價格依法計算,調整徵收。

(079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第一項係將原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十款合併修正,分款訂定,並降低稅率。   二、第二項係由原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但書規定移列,並酌予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三項。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0910620 修正)

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爰將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五條設廠機製之定義,納入於本條第三項規定。   二、第三項移列第四項。

(1140805 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序文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增訂無添加糖飲料品(無論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免徵貨物稅,以誘導消費,兼顧國人健康。   三、第四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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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條例第 8 條規定:「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下: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貨物稅條例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