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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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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其應徵稅額如左: 一、白水泥或有色水泥每公噸徵收新臺幣六百元。 二、卜特蘭一型水泥每公噸徵收新臺幣三百二十元。 三、卜特蘭高爐水泥:水泥中高爐爐渣含量所占之重量百分率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每公噸徵收新臺幣二百八十元。 四、代水泥及其他水泥每公噸徵收新臺幣四百四十元。
  2. 2.前項第四款所稱代水泥,指以石灰或黏土或其他石、土製造具有凝固堅強之性質,可供代替水泥用途之貨品;其以飛灰或其他石、土灰等摻合水泥製成者,亦同。
  3. 3.行政院得視實際情況在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應徵稅額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

深度解讀

根據貨物稅條例第7條,水泥的應徵稅額根據不同種類而定。具體來說: 1. 白水泥或有色水泥每公噸徵收新臺幣六百元。 2. 卜特蘭一型水泥每公噸徵收新臺幣三百二十元。 3. 卜特蘭高爐水泥:水泥中高爐爐渣含量所占之重量百分率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每公噸徵收新臺幣二百八十元。 4. 代水泥及其他水泥每公噸徵收新臺幣四百四十元。 根據行政院的規定,視實際情況,可以在上述各款規定的應徵稅額中增減百分之五十以內。 參考資料: - 貨物稅條例(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12月31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2 版

  • 徵收名詞

本條有 1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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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條例第 7 條規定:「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其應徵稅額如左: 一、白水泥或有色水泥每公噸徵收新臺幣六百元。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貨物稅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