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其應徵稅額如左: 一、白水泥或有色水泥每公噸徵收新臺幣六百元。 二、卜特蘭一型水泥每公噸徵收新臺幣三百二十元。 三、卜特蘭高爐水泥:水泥中高爐爐渣含量所占之重量百分率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每公噸徵收新臺幣二百八十元。 四、代水泥及其他水泥每公噸徵收新臺幣四百四十元。
- 前項第四款所稱代水泥,指以石灰或黏土或其他石、土製造具有凝固堅強之性質,可供代替水泥用途之貨品;其以飛灰或其他石、土灰等摻合水泥製成者,亦同。
- 行政院得視實際情況在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應徵稅額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