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膠輪胎:凡各種輪胎均屬之,其稅率如左: 一、大客車、大貨車使用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二、其他各種橡膠輪胎,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內胎、實心橡膠輪胎、人力與獸力車輛及農耕機用之橡膠輪胎免稅。
根据质询中提到的法规,货物税条例第6条对橡胶轮胎的税率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橡胶轮胎适用不同的税率: 一、大客车和大货车使用的橡胶轮胎,征收货物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二、其他各种类型的橡胶轮胎,征收货物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三、内胎、实心橡胶轮胎、人力车辆、兽力车辆以及农耕机器使用的橡胶轮胎免征货物税。 参考资料可以从财政部相关法令、规定以及行政院财政改革委员会的相关措施中获取。这些资料应该与法规内容有直接关联,并且提供了对税率适用范例的说明。
各種貨物稅貨物售價之調查,物品指數之編制,以及完稅價格之評定修訂等項,由稅務署設置評價委員會辦理,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前項評價委員會,應由財政部酌聘關係部主管人員充任評價委員。
各種貨物稅貨物售價之調查,物品指數之編製,以及完稅價格之評定修訂等項,由稅務署設置評價委員會辦理。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前項評價委員會,應由財政部酌聘關係部主管人員充任評價委員。
各種貨物稅貨物售價之調查,物品指數之編製,以及完稅價格之評定修訂等項,由稅務署設置評價委員會辦理,其組織規程及評價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前項評價委員會,應由財政部酌聘關係部主管人員充任評價委員。
各種貨物稅貨物售價之調查,物品指數之編製,以及完稅價格之評定、修訂等項,由財政部主管稅務機關設評價委員會辦理,其組織規程及評價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前項評價委員會,應由財政部酌聘關係部主管人員充任評價委員。
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其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格,就其由生產地附近市場每一個月平均批發價格內減除該貨物原納稅款之數,及由生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計算之。該項費用,定為完稅價格百分之十。 完稅價格之計算方法如左:完稅價格=平均批發價/「1+原徵稅率+(10/100)」 凡由政府限價或議價之貨物,得以限額或議價為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為便利稽徵計,財政部得斟酌情形,採行分級徵稅,其分級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其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格,就其由生產地附近市場每一個月平均批發價格內減除該貨物原納稅款之數,及由生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計算之。該項費用,定為完稅價格百分之十。 完稅價格之計算方法如左: 完稅價格=(平均批發價)/(1+原徵稅率+(10/100))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為便利稽徵計,財政部得斟酌情形,採行分級徵稅;其分級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橡膠輪胎:凡各種輪胎均屬之,其稅率如左: 一、大客車、大貨車使用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二、其他各種橡膠輪胎,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內胎、人力與獸力車輛及農耕機用之橡膠輪胎免稅。
立法理由一、將原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合併修正,稅率降低五個百分點,並分一、二款訂定,以資明確。 二、內胎種類多,稅收有限,為簡化稽徵,不宜列為課稅項目,爰增列於第三款。
橡膠輪胎:凡各種輪胎均屬之,其稅率如左: 一、大客車、大貨車使用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二、其他各種橡膠輪胎,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內胎、實心橡膠輪胎、人力與獸力車輛及農耕機用之橡膠輪胎免稅。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爰於本條第三款加入「實心橡膠輪胎」等字。
各種貨物稅貨物售價之調查,物品指數之編制,以及完稅價格之評定修訂等項,由稅務署設置評價委員會辦理,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前項評價委員會,應由財政部酌聘關係部主管人員充任評價委員。
各種貨物稅貨物售價之調查,物品指數之編製,以及完稅價格之評定修訂等項,由稅務署設置評價委員會辦理。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前項評價委員會,應由財政部酌聘關係部主管人員充任評價委員。
各種貨物稅貨物售價之調查,物品指數之編製,以及完稅價格之評定修訂等項,由稅務署設置評價委員會辦理,其組織規程及評價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前項評價委員會,應由財政部酌聘關係部主管人員充任評價委員。
各種貨物稅貨物售價之調查,物品指數之編製,以及完稅價格之評定、修訂等項,由財政部主管稅務機關設評價委員會辦理,其組織規程及評價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前項評價委員會,應由財政部酌聘關係部主管人員充任評價委員。
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其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格,就其由生產地附近市場每一個月平均批發價格內減除該貨物原納稅款之數,及由生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計算之。該項費用,定為完稅價格百分之十。 完稅價格之計算方法如左:完稅價格=平均批發價/「1+原徵稅率+(10/100)」 凡由政府限價或議價之貨物,得以限額或議價為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為便利稽徵計,財政部得斟酌情形,採行分級徵稅,其分級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其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格,就其由生產地附近市場每一個月平均批發價格內減除該貨物原納稅款之數,及由生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計算之。該項費用,定為完稅價格百分之十。 完稅價格之計算方法如左: 完稅價格=(平均批發價)/(1+原徵稅率+(10/100))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為便利稽徵計,財政部得斟酌情形,採行分級徵稅;其分級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一、將原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合併修正,稅率降低五個百分點,並分一、二款訂定,以資明確。 二、內胎種類多,稅收有限,為簡化稽徵,不宜列為課稅項目,爰增列於第三款。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爰於本條第三款加入「實心橡膠輪胎」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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