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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徵貨物稅之貨物,應以出產地附近市場每三個月平均之批發價格,為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但市場實際批價超過或低於完稅價格所依據之平均批價四分之一時,財政部得隨時為適當之調整。 前項平均批發價格,包括(甲)該貨完稅價格,(乙)原納貨物稅之數,即該貨物完稅價格應徵稅率之數,(丙)由出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定為完稅價格百分之十。 完稅價格之計算公式如左。 產地附近市場之平均批發價格×100÷(100+該貨物稅率之數+由產地至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即10)=核定之完稅價格。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為便利稽徵計,財政部得斟酌情形,採行分級徵稅。
課徵貨物稅之貨物,應以出產地附近市場每三個月平均之批發價格,為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 前項平均批發價格,包括(甲)該貨完稅價格,(乙)原納貨物稅之數,即該貨物完稅價格應徵稅率之數,(丙)由出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定為完稅價格百分之十。 產地附近市場之平均批發價格×100÷(100+該貨物稅率之數+由產地至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即10)=核定之完稅價格。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為便利稽徵計,財政部得斟酌情形,採行分級徵稅。其分級計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課徵貨物稅之貨物,應以出產地附近市場每二個月平均之批發價格為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 前項平均批發價格,包括(甲)該貨完稅價格,(乙)原納貨物稅之數,即該貨物完稅價格應徵稅率之數,(丙)由出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定為完稅價格百分之十。 產地附近市場之平均批發價格×100/(100+該貨物稅率之數+由產地至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即10)=核定之完稅價格。 凡由政府機關議價之貸物,得以議價為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為便利稽徵計,財政部得斟酌情形,採行分級徵稅,其分級計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課徵貨物稅之貨物,應以出產地附近市場每一個月平均之批發價格,為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 前項平均批發價格,包括(甲)該貨完稅價格,(乙)原納貨物稅之數,即該貨物完稅價格應徵稅率之數,(丙)由出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定為完稅價格百分之十。 完稅價格之計算公式如左: 產地附近市場之平均批發價格×100÷(100+該貨物稅率之數+由產地至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即10)=核定之完稅價格 凡由政府機關議價之貨物,得以議價為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為便利計徵計,財政部得斟酌情形,採行分級徵稅,其分級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其完稅價格,應由生產地附近市場每一個月平均批發價格內減除該貨物應納稅額,及由生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計算之。 前項所稱應納稅額,即完稅價格乘該貨物稅率,所稱費用,定為該貨物完稅價格百分之十。 完稅價格之計算方法如左: 完稅價格=〔平均批發價格÷(1+稅率+10/100)〕 凡由政府議價之貨物,得以議價為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為便利稽徵計,財政部得斟酌情形,採行分級徵稅,其分級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火柴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五、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赤糖按八成徵收。 六、糖精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七、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八、麻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毛紗、毛線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人造絲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一、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二、混紡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不含毛質纖維者,按八成徵收。 前項混紡紗之某種主要纖維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仍按該項主要纖維稅率徵收。 十三、皮統、皮革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四、塑膠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十五、橡膠車胎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十六、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四。 十七、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六。但果子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八、化粧品: 甲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 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八十。 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九、木材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十、電燈泡管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二十一、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二十二、調味粉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九。 二十三、平板玻璃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三。 二十四、油氣類: 甲、汽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八。 乙、柴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八。 丙、煤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丁、燃料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戊、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己、壓縮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八。 庚、液化石油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用前列各種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依各種油類所佔之比例,按其稅率,分別從價課徵。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火柴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五、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赤糖按八成徵收。 六、糖精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七、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八、麻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毛紗、毛線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人造絲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一、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二、混紡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不含毛質纖維者,按八成徵收。 前項混紡紗之某種主要纖維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仍按該項主要纖維稅率徵收。 十三、皮統、皮革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四、塑膠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十五、橡膠車胎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十六、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四。 十七、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六。但果子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八、化粧品: 甲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 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八十。 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九、木材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十、電燈泡管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二十一、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二十二、調味粉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九。 二十三、平板玻璃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三。 二十四、油氣類: 甲、汽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八。 乙、柴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八。 丙、煤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丁、燃料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戊、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己、壓縮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八。 庚、液化石油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用前列各種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依各種油類所佔之比例,按其稅率,分別從價課徵。 二十五、電器類: 甲、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乙、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丙、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火柴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五、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赤糖按八成徵收。 六、糖精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七、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八、麻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毛紗、毛線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人造絲、合成絲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一、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二、混紡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不含毛質纖維者,按八成徵收。 前項混紡紗之某種主要纖維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仍按該項主要纖維稅率徵收。 十三、皮統、皮革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四、塑膠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三。 十五、橡膠輪胎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六、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七、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六。但果子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八、化粧品: 甲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 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八十。 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九、木材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十、電燈泡、管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二十一、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二十二、調味粉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九。 二十三、平板玻璃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三。 二十四、油氣類: 甲、汽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十五。 乙、柴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二。 丙、煤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丁、燃料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戊、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己、壓縮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八。 庚、液化石油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用前列各種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依各種油類所佔之比例,按其稅率,分別從價課徵。 二十五、電器類: 甲、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乙、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丙、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丁、收音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戊、電風扇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己、電表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十六、縫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二十七、元條及其他型鋼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二十八、車輛類: 甲、汽車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乙、機車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火柴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五、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赤糖按八成徵收。 六、糖精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七、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八、麻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毛紗、毛線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人造絲、合成絲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一、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二、混紡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不含毛質纖維者,按八成徵收。 前項混紡紗之某種主要纖維占百分之七十以上者,仍按該項主要纖維稅率徵收。 十三、皮統、皮革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四、塑膠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三。 十五、橡膠輪胎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六、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七、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六。但果子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八、化粧品: (一)甲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 (二)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八十。 (三)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九、電燈泡、管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二十、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二十一、調味粉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九。 二十二、平板玻璃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三。 二十三、油氣類: (一)汽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十五。 (二)柴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二。 (三)煤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四)燃料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五)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六)壓縮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八。 (七)液化石油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用前列各種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依各種油類所占之比例,按其稅率,分別從價課徵。 二十四、電器類: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三)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四)電風扇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五)電表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十五、縫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二十六、元條及其他型鋼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二十七、車輛類: (一)汽車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機車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赤糖按八成徵收。 五、糖精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六、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七、麻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八、毛紗、毛線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九、人造絲、合成絲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一、混紡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二、皮統、皮革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三、塑膠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三。 十四、橡膠輪胎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五、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六、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 十七、化粧品: (一)甲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 (二)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八十。 (三)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八、電燈泡、管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九、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二十、調味粉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九。 二十一、平板玻璃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三。 二十二、油氣類: (一)汽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十五。 (二)柴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二。 (三)煤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四)燃料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五)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六)壓縮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八。 (七)液化石油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用前列各種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依各種油類所佔之比例,按其稅率,分別從價課徵。 二十三、電器類: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三)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四)電表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十四、縫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二十五、元條及其他型鋼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二十六、車輛類: (一)汽車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機車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立法理由經秘密會議討論修正通過。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赤糖按八成徵收。 五、糖精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十。 六、皮統、皮革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七、塑膠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八、橡膠輪胎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但大客車及大貨車使用之橡膠輪胎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九、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但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一、化粧品: (一)甲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 (二)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三)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二、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三、調味粉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四、平板玻璃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五、油氣類: (一)汽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點五。 (二)柴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點五。 (三)煤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四)燃料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三點五。 (五)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三。 (六)溶劑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七)液化石油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八點五。 用前列各種油類摻合變造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稅率課徵。 十六、電器類: (一)電冰箱: 1.容量在二百五十公升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2.容量在二百五十一公升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二)電視機: 1.黑白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2.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三)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供工業用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四)除濕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五)錄影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六)電唱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七)錄音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八)音響組合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九)電烤箱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十)吸塵器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本款第二目、第五目、第六目、第七目及第八目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品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十七、鋼琴、電子琴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十八、元條及其他型鋼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十九、車輛類: (一)汽車: 1.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三千六百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 (3)汽缸排氣量在三千六百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2.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機車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電動車輛按前兩目稅率減半徵收
立法理由一、第一款未修正。 二、第二款未修正。 三、第三款未修正。 四、第四款糖類稅率偏高,爰酌予降低。赤糖仍按八折徵收。 五、第五款糖精為糖之代替品,原宜比照糖降低稅率。惟糖精多不宜於食用,為抑制其使用,故降低稅率之幅度較小。 六、第六款至第十一款配合前條修正予以刪除。 七、第十二款變更款次。 八、第十三款變更款次,並將稅率酌予降低。 九、第十四款變更款次。 十、第十五款變更款次。 十一、第十六款飲料品稅率酌予降低為百分之三十。稀釋果蔬汁雖因前條修正後納入課稅範圍,惟為配合政策,其稅率從低訂為百分之二十。本款並變更款次。 十二、第十七款變更款次。 十三、第十八款配合前條修正,予以刪除。 十四、第十九款變更款次。 十五、第二十款調味粉為一般食用品,目前稅率偏高,爰酌予降低,並調整本款款次。 十六、第二十一款稅率酌予降低使成整數,以便計算,並變更本款款次。 十七、第二十二款除變更款次外油氣類稅率修正如左: (一)原第(六)目壓縮天然氣刪除。 (二)增訂溶劑油稅率。 (三)各種油氣類稅率參照目前實徵有效稅率予以降低訂定,以符實際。為簡化以各種油類摻合變造之油品貨物稅之計算,爰修正明定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稅率課徵。 十八、第二十三款變更款次: (一)目電冰箱容量超過二五0公升者,多係高所得者家庭所使用,爰酌予提高稅率。 (二)目彩色電視機稅率酌予提高為百分之二十,俾與黑白電視機稅負有所差別。 (三)目冷暖氣機不僅為高級消費品,亦係耗電量多之電器,爰將稅率提高,以資配合節約能源之政策。但供工業用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為生產所必需,故仍維持現行稅率,以免影響其產品成本。 (四)目(刪除)配合前條修正予以刪除。 (五)目(新增)除濕機之售價較冷暖氣機為低,其奢侈性亦較冷暖氣機為低,故所訂稅率略低於冷暖氣機。 (六)目(新增)錄影機係高級消費品,其稅率宜較彩色電視機為高,爰訂為百分之二十五。 (七)修正條文第(六)至(八)目之貨物,均為音響機具,其中因不乏價格昂貴之高級品,但價格低廉,一般人均能購用者亦甚多,由於不易區別課徵,爰將其稅率統一從低訂為百分之十五。 (八)電烤箱為耗電之高級家電用具,其稅率訂為百分之二十五,以配合節約能源政策。 (九)吸塵器係高所得者之家電用品,惟其奢侈性較低,其稅率訂為百分之十五。 (十)為解決本款第二目、第五目、第六目、第七目及第八目貨物合裝使用,適用稅率問題,爰增訂按較高稅率課稅。 十九、(新增)鋼琴及電子琴係高級消費用品,惟與學習音樂有關,稅率不宜過高,爰訂為百分之十。 二十、第二十四款(刪除)配合前條修正,爰予刪除。 二十一、第二十五款變更款次。 二十二、第二十六款變更款次並修正如左: (一)乘人小汽車之定義,係參照道路安全規則第三條予以規定。乘人小汽車稅率偏低,除予提高外,並酌按汽缸排氣量大小訂差別稅率,以期符合抑制奢侈性消費之政策。 (二)本項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規定之小貨車、大貨車、大客車及其他非屬小客車之各種車輛均屬大眾交通工具,或貨物運輸工具,其稅率不變。 (三)機車稅率未修正。 (四)為配合發展電動車輛,以減少消費能源及減低空氣污染之政策,爰對電動車輛採取優惠稅率,減半徵收以資鼓勵。
貨物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十,赤糖按五成徵收。 五、糖精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十。 六、皮統、皮革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七、塑膠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八、橡膠輪胎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但大客車及大貨車使用之橡膠輪胎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九、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但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一、化粧品: (一)甲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 (二)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三)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二、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十三、調味粉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四、平板玻璃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五、油氣類: (一)汽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四。 (二)柴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四。 (三)煤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四)燃料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三。 (五)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二。 (六)溶劑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二。 (七)液化石油氣從價徵收百分之七點五。 用前列各種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稅率課徵。 十六、電器類: (一)電冰箱: 1.容量在二百五十公升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2.容量在二百五十一公升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二)電視機: 1.黑白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2.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三)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供工業用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四)除濕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五)錄影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六)電唱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七)錄音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九)吸塵器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電烤箱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本款第二目、第五目、第六目、第七目及第八目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品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十七、鋼琴、電子琴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十八、元條及其他型鋼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十九、車輛類: (一)汽車: 1.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三千六百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 (3)汽缸排氣量在三千六百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2.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機車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電動車輛按前兩目稅率減半徵收。
立法理由一、糖類稅率偏高,爰酌予降低,赤糖仍按五折徵收。 二、稀釋天然果蔬汁為配合農業政策,擬將稅率酌予降低。 三、油氣類稅率為配合穩定物價政策,爰參照中油公司七十年二月十二日調整售價上漲之幅度,降低稅率。 四、臺灣地區,冰箱已為普遍必需品,現行容量在二百五十一公升以上之電冰箱稅率25%稍嫌偏高,擬酌予降低為20%,以減輕負擔。第(二)目至第(五)目未修正。 五、第(六)(七)兩目,電唱機及錄音機多與教育文化有關,性質與鋼琴同,故擬調整稅率,使與鋼琴一致。 六、為配合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第(九)目及第(十)目規定之順序,爰將本款第(九)目及第(十)目之次序互相對調,文字未修正。 七、原第十七款至第十九款未修正。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八,赤糖按五成徵收。 五、糖精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十。 六、皮統、皮革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七、塑膠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八、橡膠輪胎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但大客車及大貨車使用之橡膠輪胎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九、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但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一、化粧品: (一)甲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八十。 (二)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十五。 (三)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二。 十二、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十三、調味粉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四、平板玻璃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五、油氣類: (一)汽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四。 (二)柴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四。 (三)煤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四)燃料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三。 (五)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二。 (六)溶劑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二。 (七)液化石油氣從價徵收百分之七點五。 用前列各種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稅率課徵。 十六、電器類: (一)電冰箱: 1.容量在二百五十公升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2.容量在二百五十一公升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二)電視機: 1.黑白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2.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三)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供工業用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四)除濕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五)錄影機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六)電唱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七)錄音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九)吸塵器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電烤箱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本款第二目、第五目、第六目、第七目及第八目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品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十七、鋼琴、電子琴從價徵收百分之七。 十八、元條及其他型鋼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十九、車輛類: (一)汽車: 1.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三千六百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 (3)汽缸排氣量在三千六百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2.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本款第一目之汽車係使用國人自行設計之引擎、底盤或小客車車身製造者,自其首次出廠之日起四年內,按規定稅率每項各減徵三個百分點。 (二)機車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電動車輛按前兩目稅率減半徵收。 前項第十五款油氣類之汽油、柴油、溶劑油之稅率,自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營業稅法指定施行日起,依左列規定: 一、汽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二。 二、柴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三、溶劑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四款係為提高蔗農種植興趣並增加其收益,降低糖類稅率為百分之五。 二、第一項第十一款由於近年經濟發展,國民生活水準提升,第十一款各目之化妝品已成為男女老幼生活上之必需品,如仍視之為奢侈品課以重稅,顯已不合時宜,爰將各目稅率酌予降低。 三、第十七款修正。為提昇我國音樂水準,加速推動文化建設,並減輕各級學校及音樂科系學生教育經費負擔,爰將鋼琴、電子琴從價徵收百分之七。 四、第十九款增訂係為獎勵國人研究發展,自行設計汽車引擎、底盤或小客車車身,爰明定使用上述設計所製造之汽車,自其首次出廠之日起四年內,減徵其稅負俾資鼓勵。 五、第十九款第二目增訂係為配合修正營業稅法之施行,爰明定降低前項第十五款之汽油、柴油及溶劑油之稅率,及其施行日期。
菸酒類之課稅項目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除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外,凡國外輸入者均屬之。 三、洋酒、啤酒:凡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前項各款貨物,於實施菸酒專賣課徵菸酒專賣利益期間停徵。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移列。 三、目前菸酒實施專賣,課徵專賣利益期間不另課徵貨物稅,課稅項目仍予保留,而將原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稅率刪除。 四、目前菸酒實施專賣,專賣利益全數繳庫,不另徵收貨物稅,爰增列第二項,以符實際。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菸酒專賣改制回歸稅制及入關談判,已另制定菸酒稅法草案規範課徵菸酒稅,為免重複課稅,有關菸酒課徵及停徵貨物稅之規定,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課徵貨物稅之貨物,應以出產地附近市場每三個月平均之批發價格,為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但市場實際批價超過或低於完稅價格所依據之平均批價四分之一時,財政部得隨時為適當之調整。 前項平均批發價格,包括(甲)該貨完稅價格,(乙)原納貨物稅之數,即該貨物完稅價格應徵稅率之數,(丙)由出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定為完稅價格百分之十。 完稅價格之計算公式如左。 產地附近市場之平均批發價格×100÷(100+該貨物稅率之數+由產地至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即10)=核定之完稅價格。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為便利稽徵計,財政部得斟酌情形,採行分級徵稅。
課徵貨物稅之貨物,應以出產地附近市場每三個月平均之批發價格,為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 前項平均批發價格,包括(甲)該貨完稅價格,(乙)原納貨物稅之數,即該貨物完稅價格應徵稅率之數,(丙)由出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定為完稅價格百分之十。 產地附近市場之平均批發價格×100÷(100+該貨物稅率之數+由產地至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即10)=核定之完稅價格。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為便利稽徵計,財政部得斟酌情形,採行分級徵稅。其分級計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課徵貨物稅之貨物,應以出產地附近市場每二個月平均之批發價格為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 前項平均批發價格,包括(甲)該貨完稅價格,(乙)原納貨物稅之數,即該貨物完稅價格應徵稅率之數,(丙)由出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定為完稅價格百分之十。 產地附近市場之平均批發價格×100/(100+該貨物稅率之數+由產地至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即10)=核定之完稅價格。 凡由政府機關議價之貸物,得以議價為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為便利稽徵計,財政部得斟酌情形,採行分級徵稅,其分級計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課徵貨物稅之貨物,應以出產地附近市場每一個月平均之批發價格,為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 前項平均批發價格,包括(甲)該貨完稅價格,(乙)原納貨物稅之數,即該貨物完稅價格應徵稅率之數,(丙)由出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定為完稅價格百分之十。 完稅價格之計算公式如左: 產地附近市場之平均批發價格×100÷(100+該貨物稅率之數+由產地至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即10)=核定之完稅價格 凡由政府機關議價之貨物,得以議價為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為便利計徵計,財政部得斟酌情形,採行分級徵稅,其分級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其完稅價格,應由生產地附近市場每一個月平均批發價格內減除該貨物應納稅額,及由生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計算之。 前項所稱應納稅額,即完稅價格乘該貨物稅率,所稱費用,定為該貨物完稅價格百分之十。 完稅價格之計算方法如左: 完稅價格=〔平均批發價格÷(1+稅率+10/100)〕 凡由政府議價之貨物,得以議價為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為便利稽徵計,財政部得斟酌情形,採行分級徵稅,其分級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火柴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五、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赤糖按八成徵收。 六、糖精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七、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八、麻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毛紗、毛線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人造絲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一、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二、混紡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不含毛質纖維者,按八成徵收。 前項混紡紗之某種主要纖維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仍按該項主要纖維稅率徵收。 十三、皮統、皮革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四、塑膠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十五、橡膠車胎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十六、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四。 十七、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六。但果子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八、化粧品: 甲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 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八十。 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九、木材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十、電燈泡管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二十一、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二十二、調味粉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九。 二十三、平板玻璃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三。 二十四、油氣類: 甲、汽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八。 乙、柴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八。 丙、煤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丁、燃料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戊、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己、壓縮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八。 庚、液化石油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用前列各種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依各種油類所佔之比例,按其稅率,分別從價課徵。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火柴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五、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赤糖按八成徵收。 六、糖精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七、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八、麻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毛紗、毛線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人造絲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一、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二、混紡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不含毛質纖維者,按八成徵收。 前項混紡紗之某種主要纖維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仍按該項主要纖維稅率徵收。 十三、皮統、皮革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四、塑膠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十五、橡膠車胎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十六、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四。 十七、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六。但果子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八、化粧品: 甲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 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八十。 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九、木材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十、電燈泡管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二十一、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二十二、調味粉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九。 二十三、平板玻璃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三。 二十四、油氣類: 甲、汽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八。 乙、柴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八。 丙、煤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丁、燃料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戊、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己、壓縮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八。 庚、液化石油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用前列各種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依各種油類所佔之比例,按其稅率,分別從價課徵。 二十五、電器類: 甲、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乙、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丙、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火柴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五、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赤糖按八成徵收。 六、糖精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七、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八、麻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毛紗、毛線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人造絲、合成絲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一、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二、混紡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不含毛質纖維者,按八成徵收。 前項混紡紗之某種主要纖維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仍按該項主要纖維稅率徵收。 十三、皮統、皮革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四、塑膠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三。 十五、橡膠輪胎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六、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七、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六。但果子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八、化粧品: 甲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 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八十。 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九、木材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十、電燈泡、管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二十一、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二十二、調味粉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九。 二十三、平板玻璃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三。 二十四、油氣類: 甲、汽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十五。 乙、柴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二。 丙、煤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丁、燃料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戊、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己、壓縮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八。 庚、液化石油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用前列各種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依各種油類所佔之比例,按其稅率,分別從價課徵。 二十五、電器類: 甲、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乙、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丙、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丁、收音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戊、電風扇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己、電表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十六、縫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二十七、元條及其他型鋼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二十八、車輛類: 甲、汽車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乙、機車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火柴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五、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赤糖按八成徵收。 六、糖精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七、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八、麻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毛紗、毛線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人造絲、合成絲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一、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二、混紡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不含毛質纖維者,按八成徵收。 前項混紡紗之某種主要纖維占百分之七十以上者,仍按該項主要纖維稅率徵收。 十三、皮統、皮革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四、塑膠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三。 十五、橡膠輪胎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六、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七、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六。但果子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八、化粧品: (一)甲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 (二)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八十。 (三)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九、電燈泡、管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二十、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二十一、調味粉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九。 二十二、平板玻璃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三。 二十三、油氣類: (一)汽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五十五。 (二)柴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二。 (三)煤油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四)燃料油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五)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六)壓縮天然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八。 (七)液化石油氣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用前列各種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依各種油類所占之比例,按其稅率,分別從價課徵。 二十四、電器類: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三)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四)電風扇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五)電表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十五、縫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二十六、元條及其他型鋼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二十七、車輛類: (一)汽車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二)機車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經秘密會議討論修正通過。
一、第一款未修正。 二、第二款未修正。 三、第三款未修正。 四、第四款糖類稅率偏高,爰酌予降低。赤糖仍按八折徵收。 五、第五款糖精為糖之代替品,原宜比照糖降低稅率。惟糖精多不宜於食用,為抑制其使用,故降低稅率之幅度較小。 六、第六款至第十一款配合前條修正予以刪除。 七、第十二款變更款次。 八、第十三款變更款次,並將稅率酌予降低。 九、第十四款變更款次。 十、第十五款變更款次。 十一、第十六款飲料品稅率酌予降低為百分之三十。稀釋果蔬汁雖因前條修正後納入課稅範圍,惟為配合政策,其稅率從低訂為百分之二十。本款並變更款次。 十二、第十七款變更款次。 十三、第十八款配合前條修正,予以刪除。 十四、第十九款變更款次。 十五、第二十款調味粉為一般食用品,目前稅率偏高,爰酌予降低,並調整本款款次。 十六、第二十一款稅率酌予降低使成整數,以便計算,並變更本款款次。 十七、第二十二款除變更款次外油氣類稅率修正如左: (一)原第(六)目壓縮天然氣刪除。 (二)增訂溶劑油稅率。 (三)各種油氣類稅率參照目前實徵有效稅率予以降低訂定,以符實際。為簡化以各種油類摻合變造之油品貨物稅之計算,爰修正明定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稅率課徵。 十八、第二十三款變更款次: (一)目電冰箱容量超過二五0公升者,多係高所得者家庭所使用,爰酌予提高稅率。 (二)目彩色電視機稅率酌予提高為百分之二十,俾與黑白電視機稅負有所差別。 (三)目冷暖氣機不僅為高級消費品,亦係耗電量多之電器,爰將稅率提高,以資配合節約能源之政策。但供工業用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為生產所必需,故仍維持現行稅率,以免影響其產品成本。 (四)目(刪除)配合前條修正予以刪除。 (五)目(新增)除濕機之售價較冷暖氣機為低,其奢侈性亦較冷暖氣機為低,故所訂稅率略低於冷暖氣機。 (六)目(新增)錄影機係高級消費品,其稅率宜較彩色電視機為高,爰訂為百分之二十五。 (七)修正條文第(六)至(八)目之貨物,均為音響機具,其中因不乏價格昂貴之高級品,但價格低廉,一般人均能購用者亦甚多,由於不易區別課徵,爰將其稅率統一從低訂為百分之十五。 (八)電烤箱為耗電之高級家電用具,其稅率訂為百分之二十五,以配合節約能源政策。 (九)吸塵器係高所得者之家電用品,惟其奢侈性較低,其稅率訂為百分之十五。 (十)為解決本款第二目、第五目、第六目、第七目及第八目貨物合裝使用,適用稅率問題,爰增訂按較高稅率課稅。 十九、(新增)鋼琴及電子琴係高級消費用品,惟與學習音樂有關,稅率不宜過高,爰訂為百分之十。 二十、第二十四款(刪除)配合前條修正,爰予刪除。 二十一、第二十五款變更款次。 二十二、第二十六款變更款次並修正如左: (一)乘人小汽車之定義,係參照道路安全規則第三條予以規定。乘人小汽車稅率偏低,除予提高外,並酌按汽缸排氣量大小訂差別稅率,以期符合抑制奢侈性消費之政策。 (二)本項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規定之小貨車、大貨車、大客車及其他非屬小客車之各種車輛均屬大眾交通工具,或貨物運輸工具,其稅率不變。 (三)機車稅率未修正。 (四)為配合發展電動車輛,以減少消費能源及減低空氣污染之政策,爰對電動車輛採取優惠稅率,減半徵收以資鼓勵。
一、糖類稅率偏高,爰酌予降低,赤糖仍按五折徵收。 二、稀釋天然果蔬汁為配合農業政策,擬將稅率酌予降低。 三、油氣類稅率為配合穩定物價政策,爰參照中油公司七十年二月十二日調整售價上漲之幅度,降低稅率。 四、臺灣地區,冰箱已為普遍必需品,現行容量在二百五十一公升以上之電冰箱稅率25%稍嫌偏高,擬酌予降低為20%,以減輕負擔。第(二)目至第(五)目未修正。 五、第(六)(七)兩目,電唱機及錄音機多與教育文化有關,性質與鋼琴同,故擬調整稅率,使與鋼琴一致。 六、為配合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第(九)目及第(十)目規定之順序,爰將本款第(九)目及第(十)目之次序互相對調,文字未修正。 七、原第十七款至第十九款未修正。
一、第一項第四款係為提高蔗農種植興趣並增加其收益,降低糖類稅率為百分之五。 二、第一項第十一款由於近年經濟發展,國民生活水準提升,第十一款各目之化妝品已成為男女老幼生活上之必需品,如仍視之為奢侈品課以重稅,顯已不合時宜,爰將各目稅率酌予降低。 三、第十七款修正。為提昇我國音樂水準,加速推動文化建設,並減輕各級學校及音樂科系學生教育經費負擔,爰將鋼琴、電子琴從價徵收百分之七。 四、第十九款增訂係為獎勵國人研究發展,自行設計汽車引擎、底盤或小客車車身,爰明定使用上述設計所製造之汽車,自其首次出廠之日起四年內,減徵其稅負俾資鼓勵。 五、第十九款第二目增訂係為配合修正營業稅法之施行,爰明定降低前項第十五款之汽油、柴油及溶劑油之稅率,及其施行日期。
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移列。 三、目前菸酒實施專賣,課徵專賣利益期間不另課徵貨物稅,課稅項目仍予保留,而將原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稅率刪除。 四、目前菸酒實施專賣,專賣利益全數繳庫,不另徵收貨物稅,爰增列第二項,以符實際。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菸酒專賣改制回歸稅制及入關談判,已另制定菸酒稅法草案規範課徵菸酒稅,為免重複課稅,有關菸酒課徵及停徵貨物稅之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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