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貨物稅條例第4條的規定,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退還原納的貨物稅或沖銷記帳的貨物稅: 一、運銷國外。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的原料。 三、因滯銷而退廠整理,或者是中間加工精製同品類的應稅貨物。 四、因某種原因如故變損而不能出售。但如果數量不足計稅單位或者原先的完稅照已遺失,就無法申請退稅。 五、在出廠運送或存儲的過程中,遭遇火災、落水沉沒或者其他無法抵抗的災害而導致物品消失。 對於沖退稅款的辦法,則由財政部來制定。 對於免稅貨物,在進口或出廠後如果發生了第一項第五款之外的情況,導致貨物消失或者短少,仍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來報繳貨物稅。 以上是根據最新的《貨物稅條例》進行的解釋。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百。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百。 四、火柴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五、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六、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七、麥粉從價徵收百分之二.五。 八、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九、茶葉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十、皮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一、錫箔及迷信用紙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十二、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三、化妝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五。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百。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百。 (四)火柴: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五)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六)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七)麥粉:從價徵收百分之二.五。 (八)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九)茶葉: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十)皮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一)錫箔及迷信用紙: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十二)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三)化妝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五。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百。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百。 (四)火柴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五)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六)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七。 (七)麥粉從價徵收百分之二.五。 (八)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九)茶葉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十)皮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一)錫箔及迷信用紙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十二)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三)化妝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五。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百。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百。 四、火柴: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五、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六、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七。 七、毛紗毛線: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八、皮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九、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一、錫箔及迷信用紙: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十二、化妝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五。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火柴: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五、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六、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七、毛紗毛線: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八、皮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九、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一、錫箔及迷信用紙: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十二、化妝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五。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二百。 三、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四、火柴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五、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 六、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七、毛紗毛線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八、皮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九、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一、化妝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三、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四、火柴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五、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 六、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七、毛紗毛線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八、皮統皮革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九、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一、化妝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五十。 十二、礦產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三、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四、火柴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五、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赤糖按八成徵收。 六、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七、毛紗毛線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八、人造絲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九、皮統皮革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一、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二、化妝品: 甲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 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八十。 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三、木材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四、電燈泡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五、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十六、礦產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三、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四、火柴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五、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赤糖按八成徵收。 六、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七、毛紗毛線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八、人造絲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九、皮統皮革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一、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二、化妝品: 甲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 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八十。 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三、木材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四、電燈泡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五、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十六:調味粉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十七:平板玻璃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八、礦產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除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外,凡國外輸入者均屬之。 三、洋酒、啤酒:凡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以甘蔗或甜菜為原料,製造之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糖精:凡糖精及其他合成糖代用品均屬之。 七、棉紗:凡以天然棉花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棉紗均屬之。 八、麻紗:凡以天然麻類經機器加工紡製衣著用之麻紗均屬之。 九、毛紗、毛線:凡以獸毛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十、人造絲:凡機製之人造絲均屬之。 十一、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凡以人造或合成纖維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二、混紡紗:凡以多種不同之天然或人造或合成纖維混合,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三、皮統、皮革:凡已硝皮統及熟皮均屬之。 十四、塑膠:凡各種塑膠粉或粒或漿暨以塑膠粉粒或漿為主要成份之塑膠料均屬之。 十五、橡膠車胎:凡各種車用之內胎、外胎均屬之。 十六、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十七、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汽水、果子露、果子汁及其他類似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 十八、化粧品:凡下列各類化粧用品及其類似品均屬之: 甲類:香水、香粉、胭脂、唇膏、指甲油、指甲水、畫眉筆等。 乙類:髮臘、髮油、髮水、髮漿、面油、面膏、面蜜、面霜等。 丙類:花露水、爽身粉、香皂、剃鬚皂等。 十九、木材:凡各種天然木材,除符合薪材標準者外均屬之。 二十、電燈泡管:凡各種電燈泡、電燈管均屬之。 二十一、紙類:凡各種機製紙張、紙板、捲菸用紙及未加工製成紙貨之紙類均屬之。 二十二、調味粉:凡各種機製調味粉及以調味粉為主要成份之調味品均屬之。 二十三、平板玻璃: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 二十四、油氣類: 甲、汽油 乙、柴油 丙、煤油 丁、燃料油 戊、天然氣 己、壓縮天然氣 庚、液化石油氣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除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外,凡國外輸入者均屬之。 三、洋酒、啤酒:凡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以甘蔗或甜菜為原料,製造之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糖精:凡糖精及其他合成糖代用品均屬之。 七、棉紗:凡以天然棉花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棉紗均屬之。 八、麻紗:凡以天然麻類經機器加工紡製衣著用之麻紗均屬之。 九、毛紗、毛線:凡以獸毛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十、人造絲:凡機製之人造絲均屬之。 十一、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凡以人造或合成纖維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二、混紡紗:凡以多種不同之天然或人造或合成纖維混合,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三、皮統、皮革:凡已硝皮統及熟皮均屬之。 十四、塑膠:凡各種塑膠粉或粒或漿暨以塑膠粉粒或漿為主要成份之塑膠料均屬之。 十五、橡膠車胎:凡各種車用之內胎、外胎均屬之。 十六、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十七、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汽水、果子露、果子汁及其他類似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 十八、化粧品:凡下列各類化粧用品及其類似品均屬之: 甲類:香水、香粉、胭脂、唇膏、指甲油、指甲水、畫眉筆等。 乙類:髮臘、髮油、髮水、髮漿、面油、面膏、面蜜、面霜等。 丙類:花露水、爽身粉、香皂、剃鬚皂等。 十九、木材:凡各種天然木材,除符合薪材標準者外均屬之。 二十、電燈泡管:凡各種電燈泡、電燈管均屬之。 二十一、紙類:凡各種機製紙張、紙板、捲菸用紙及未加工製成紙貨之紙類均屬之。 二十二、調味粉:凡各種機製調味粉及以調味粉主要成份之調味品均屬之。 二十三、平板玻璃: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 二十四、油氣類: 甲、汽油 乙、柴油 丙、煤油 丁、燃料油 戊、天然氣 己、壓縮天然氣 庚、液化石油氣 二十五、電器類: 甲、電冰箱:凡用電力冷凍之儲藏器具,如冰箱、冰櫃、電凍箱、冰果櫥等均屬之。 乙、電視機:凡各式電視機及人工電腦電視機等均屬之。 丙、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除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外,凡國外輸入者均屬之。 三、洋酒、啤酒:凡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以甘蔗或甜菜為原料,製造之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糖精:凡糖精及其他合成糖代用品均屬之。 七、棉紗:凡以天然棉花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棉紗均屬之。 八、麻紗:凡以苧麻、亞麻經機器加工紡製之麻紗均屬之。 九、毛紗、毛線:凡以各種毛類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十、人造絲、合成絲:凡機製之人造絲、合成絲均屬之。 十一、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凡以人造或合成纖維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二、混紡紗:凡以多種不同之天然或人造或合成纖維混合,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三、皮統、皮革:凡已硝皮統及熟皮均屬之。 十四、塑膠:凡各種塑膠粉、或粒、或漿、暨以塑膠粉粒或漿為主要成份之塑膠料均屬之。 十五、橡膠輪胎:凡各種內外輪胎均屬之。 十六、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十七、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汽水、果子露、果子汁及其他類似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 十八、化粧品:凡下列各類化粧用品及其類似品均屬之: 甲類:香水、香粉、胭脂、唇膏、指甲油、指甲水、畫眉筆等。 乙類:髮臘、髮油、髮水、髮漿、面油、面膏、面蜜、面霜等。 丙類:花露水、爽身粉、香皂、剃鬚皂等。 十九、木材:凡各種天然木材均屬之。但國產木材由地方政府以協款解繳者,免予課徵。 二十、電燈泡管:凡各種電燈泡、電燈管均屬之。 二十一、紙類:凡各種機製紙張、紙板、捲菸用紙及未加工製成紙貨之紙類均屬之。 二十二、調味粉:凡各種機製調味粉與具有調味粉主要成份之麩酸、麩酸膠、麩酸鹽酸鹽等均屬之。 二十三、平板玻璃: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 二十四、油氣類: 甲、汽油。 乙、柴油。 丙、煤油。 丁、燃料油。 戊、天然氣。 己、壓縮天然氣。 庚、液化石油氣。 二十五、電器類: 甲、電冰箱:凡用電力冷凍之儲藏器具,如冰箱、冰櫃、電凍箱、冰果櫥等均屬之。 乙、電視機:凡各式電視機及人工電腦電視機等均屬之。 丙、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 丁、收音機:凡各式收音機均屬之。 戊、電風扇:凡各式電風扇、電壁扇均屬之。 己、電表:凡用於計算電度之電表均屬之。 二十六、縫衣機:凡各種縫紉機均屬之。 二十七、元條及其他型鋼:凡以鐵砂或廢鋼煉製之各種元條及其他型鋼均屬之。 二十八、車輛類: 甲、汽車:凡各種乘人載貨之機動車均屬之。 乙、機車:凡各種式樣之機車均屬之。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除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外,凡國外輸入者均屬之。 三、洋酒、啤酒:凡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以甘蔗或甜菜為原料,製造之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糖精:凡糖精及其他合成糖代用品均屬之。 七、棉紗:凡以天然棉花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棉紗均屬之。 八、麻紗:凡以苧麻、亞麻經機器加工紡製之麻紗均屬之。 九、毛紗、毛線:凡以各種毛類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十、人造絲、合成絲:凡機製之人造絲、合成絲均屬之。 十一、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凡以人造合成纖維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二、混紡紗:凡以多種不同之天然或人造或合成纖維混合,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三、皮統、皮革:凡已硝皮統及熟皮均屬之。 十四、塑膠:凡各種塑膠粉、或粒、或漿,暨以塑膠粉、粒或漿為主要或份之膠料均屬之。 十五、橡膠輪胎:凡各種內外輪胎均屬之。 十六、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十七、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汽水、果子露、果子汁及其他類似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 十八、化粧品:凡下列各類化粧用品及其類似品均屬之。 (一)甲類:香水、香粉、胭脂、唇膏、指甲油、指甲水、畫眉筆等。 (二)乙類:髮臘、髮油、髮水、髮漿、面油、面膏、面蜜、面霜等。 (三)丙類:花露水、爽身粉、香皂、剃鬚皂等。 十九、電燈泡管:凡各種電燈泡、電燈管均屬之。 二十、紙類:凡各種機製紙張、紙板、捲菸用紙及未加工製成紙貨之紙類均屬之。 二十一、調味粉:凡各種機製調味粉與具有調味粉主要成份之麩酸、麩酸膠、麩酸鹽、酸鹽等均屬之。 二十二、平板玻璃: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 二十三、油氣類: (一)汽油。 (二)柴油。 (三)煤油。 (四)燃料油。 (五)天然氣。 (六)壓縮天然氣。 (七)液化石油氣。 二十四、電器類: (一)電冰箱:凡用電力冷凍之儲藏器具、如冰箱、冰櫃、電凍箱、冰果櫥等均屬之。 (二)電視機:凡各式電視機及人工電腦電視機等均屬之。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 (四)電風扇:凡各式電風扇、電壁扇均屬之。 (五)電表:凡用於計算電度之電表均屬之。 二十五、縫衣機:凡各種縫紉機均屬之。 二十六、元條及其他型鋼:凡以鐵砂或廢鋼煉製之各種元條及其他型鋼均屬之。 二十七、車輛類: (一)汽車:凡各種乘人載貨之機動車均屬之。 (二)機車:凡各種式樣之機車均屬之。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除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外,凡國外輸入者均屬之。 三、洋酒、啤酒:凡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糖類:凡以甘蔗或甜菜為原料直接製成之糖類均屬之。但採用已稅糖類加工製成之糖品免稅。 五、糖精:凡糖精及其他合成糖代用品均屬之。 六、棉紗:凡以天然棉花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棉紗均屬之。 七、麻紗:凡以苧麻、亞麻經機器加工紡製之麻紗均屬之。 八、毛紗、毛線:凡以各種毛類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九、人造絲、合成絲:凡機製之人造絲、合成絲均屬之。 十、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凡以人造或合成纖維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一、混紡紗:凡以多種不同之天然或人造或合成纖維混合,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二、皮統、皮革:凡已硝皮統及熟皮均屬之。 十三、塑膠:凡各種塑膠粉、或粒、或漿、暨以塑膠粉、粒或漿為主要成份之塑膠料均屬之。 十四、橡膠輪胎:凡各種內外輪胎均屬之。 十五、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十六、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合於國家標準之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蔬菜汁免稅。 十七、化粧品:凡下列各類化粧用品及其類似品均屬之: (一)甲類、香水、香粉、胭脂、唇膏、指甲油、指甲水、畫眉筆等。 (二)乙類:髮臘、髮油、髮水、髮漿、面油、面膏、面蜜、面霜等。 (三)丙類:花露水、爽身粉、香皂、剃鬚皂等。 十八、電燈泡、管:凡各種電燈泡、電燈管均屬之。 十九、紙類:凡各種機製紙張、紙板、捲菸用紙及未加工製成紙貨之紙類均屬之。 二十、調味粉:凡各種機製調味粉,與具有調味粉主要成份之麩酸、麩酸膠、麩酸鹽、酸鹽等均屬之。 二十一、平板玻璃: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 二十二、油氣類: (一)汽油。 (二)柴油。 (三)煤油。 (四)燃料油。 (五)天然氣。 (六)壓縮天然氣。 (七)液化石油氣。 二十三、電器類: (一)電冰箱:凡用電力冷凍之儲藏器具,如冰箱、冰櫃、電凍箱、冰果櫥等均屬之。 (二)電視機:凡各式電視機及人工電腦電視機等均屬之。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 (四)電表:凡用於計算電度之電表均屬之。 二十四、縫衣機:凡各種縫紉機均屬之。 二十五、元條及其他型鋼:凡以鐵砂或廢鋼煉製之各種元條及其他型鋼均屬之。 二十六、車輛類: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但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以及不行使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不論有無邊車均屬之。 前項第六款至第十二款之應稅貨物,為便利稽徵,得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改就其原料折算課徵。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四款國民生活水準提高大部份使用自動點火工具稅收微少,稽徵復多困擾,故刪除。 二、第一項第五款應稅糖品使用已稅砂糖製造者,所課徵者僅屬加工之費用,稅收有限爰修訂免稅,以免苛擾。 三、第一項第四款火柴原第五款遞改為第四款以下各款依次遞改。 四、第一項第十七款對純天然果汁免稅,以促進天然果汁內外銷,增加果農收益,俾利農業發展。 五、第一項第二十四款第四目電風扇多為中下所得者使用,且小型裝配工廠多達一百餘家,管理困難、稅收無多,故予刪除。 六、原第一項第二十四款第五目,遞改為第四目。 七、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一目查汽車按「乘人載貨」與「非乘人載貨」以用途區分徵免,在稽徵實務上增加困擾,為根本解決對整輛車課稅發生之困擾,爰擬修訂分別對底盤與車身課稅,并明定免稅項目,以資改進。 八、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目為發展農村經濟應將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訂入免稅範圍以內俾利農業之發展,並與海關進口稅則對此類物品減稅之原則相符合故修正如上。 九、為便利稽徵,並配合原料進口併同關稅課稅以及進口稅捐記帳,加工外銷舚銷記帳稅捐,爰擬增訂第二項,以資便民。 十、第一項第四款稅目停徵予以刪除。 十一、原第一項第五款遞改為第四款,以下各款依次遞改。 十二、第一項第七款為稽徵便利,稅負公平合理起見爰擬調整統一稅率。 十三、各種紗類貨物稅稅率既已修改為同一稅率,第二項規定現已無必要,故刪。 十四、第十七款配合天然果汁之修正免稅,飲料品稅率擬修訂酌予提高。 十五、配合稅目刪除修訂。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除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外,凡國外輸入者均屬之。 三、洋酒、啤酒:凡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糖類:凡以甘蔗或甜菜為原料直接製成之糖類均屬之。但採用已稅糖類加工製成之糖品免稅。 五、糖精:凡糖精及其他合成糖代用品均屬之。 六、棉紗:凡以天然棉花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棉紗均屬之。 七、麻紗:凡以苧麻、亞麻經機器加工紡製之麻紗均屬之。 八、毛紗、毛線:凡以各種毛類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九、人造絲、合成絲:凡機製之人造絲、合成絲均屬之。 十、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凡以人造或合成纖維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一、混紡紗:凡以多種不同之天然或人造或合成纖維混合,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二、皮統、皮革:凡已硝皮統及熟皮均屬之。 十三、塑膠:凡各種塑膠粉、或粒、或漿,暨以塑膠粉、粒或漿為主要成份之塑膠料均屬之。但利用國內已稅塑膠加工剩餘之下腳廢料或廢棄之塑膠製品收回再製之塑膠料免稅。 十四、塑膠輪胎:凡各種內外輪胎均屬之。 十五、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十六、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但合於國家標準之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蔬菜汁免稅。 十七、化粧品:凡下列各類化粧品及其類似品均屬之: (一)甲類:香水、香粉、胭脂、唇膏、指甲油、指甲水。畫眉筆等。 (二)乙類:髮臘、髮油、髮水、髮漿、面油、面膏、面蜜、面霜等。 (三)丙類:花露水、爽身粉、香皂、剃鬚皂等。 十八、電燈泡、管:凡各種電燈泡、電燈管均屬之。 十九、紙類:凡各種機製紙張、紙板、捲菸用紙及未加工製成紙貨之紙類均屬之。 二十、調味粉:凡各種機製調味粉與具有調味粉主要成份之麩酸、麩酸膠、麩酸鹽、酸鹽等均屬之。 二十一、平板玻璃: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 二十二、油氣類: (一)汽油。 (二)柴油。 (三)煤油。 (四)燃料油。 (五)天然氣。 (六)壓縮天然氣。 (七)液化石油氣。 二十三、電器類: (一)電冰箱:凡用電力冷凍之儲藏器具,如冰箱、冰櫃、電凍箱、冰果櫥等均屬之。 (二)電視機:凡各式電視機及人工電腦電視機等均屬之。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 (四)電表:凡用於計算電度之電表均屬之。 二十四、縫衣機:凡各種縫紉機均屬之。 二十五、元條及其他型鋼:凡以鐵砂或進口廢鋼或拆船廢鋼煉製之各種元條及其他型鋼均屬之。 二十六、車輛類: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但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以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不論有無邊車均屬之。 前項第六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十五款應稅貨物,為簡化稽徵,得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改就原料折算課徵,其屬經常大量用以加工製造外銷貨品者,並得依據貿易資料核定,按其內銷所占比率折算課徵貨物稅。 依前項就內銷比率課徵貨物稅者,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有關外銷免徵貨物稅及沖退貨物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十三款國內廢塑膠料,其原料因已課稅,為免重複計徵,增列但書規定。 二、第一項第二十五款修訂元條及其他型鋼之課稅範圍,以臻明確。 三、修正第二項,俾將來對元條及型鋼亦得改按原料折算課徵貨物稅,以資簡化。此外,並依照現行貨物稅條例規定,供加工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應先繳稅或記帳,俟加工出口後再行辦理冲退稅手續。因之,進口及國產之應稅貨品,或進口之原料於加工製成應稅貨品後,大部分係供外銷或加工外銷者,因小部分係供內銷,即仍須就外銷部分辦理冲退稅手續,為簡化起見,爰參照關稅法第三十六條增列規定,授權財政部得就原料折算課稅,並得按該類貨品內銷比率課徵貨物稅,俾與關稅配合辦理。 四、參照關稅法之規定,增列第三項,明定加工製造外銷為主要用途之原料按其內銷所占比率課徵貨物稅者,不適用外銷免徵貨物稅及冲退貨物稅之規定,以臻明確。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除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外,凡國外輸入者均屬之。 三、洋酒、啤酒:凡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糖類:凡以甘蔗或甜菜為原料直接製成之糖類均屬之。但採用已稅糖類加工製成之糖品免稅。 五、糖精:凡糖精及其他合成糖代用品均屬之。 六、皮統、皮革:凡已硝皮統及熟皮均屬之。 七、塑膠:凡各種塑膠粉、或粒、或漿,暨以塑膠粉、粒或漿為主要成份之塑膠料均屬之。但利用國內已稅塑膠加工剩餘之下腳廢料,或廢棄之塑膠製品收回再製之塑膠料,暨供強化塑膠用之不飽和聚酯樹脂免稅。 八、橡膠輪胎:凡各種內外輪胎均屬之。但人力及獸力車輛暨農耕機用之橡膠輪胎免稅。 九、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十、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但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 十一、化粧品:凡下列各類化粧品及其類似品均屬之: (一)甲類:香水、香粉、胭脂、唇膏、指甲油、指甲水、畫眉筆等。 (二)乙類:髮臘、髮油、髮水、髮漿、面油、面膏、面蜜、面霜等。 (三)丙類:花露水、爽身粉、香皂、剃鬚皂等。 十二、紙類:凡各種機製紙張、紙板、捲菸用紙及未加工製成紙貨之紙類均屬之。 十三、調味粉:凡各種機製調味粉與具有調味粉主要成份之麩酸、麩酸膠、麩酸鹽、酸鹽等均屬之。 十四、平板玻璃: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 十五、油氣類: (一)汽油。 (二)柴油。 (三)煤油。 (四)燃料油。 (五)天然氣。 (六)溶劑油。 (七)液化石油氣。 十六、電器類: (一)電冰箱:凡用電力冷凍之儲藏器具,如冰箱、冰櫃、電凍箱、冰果櫥等均屬之。 (二)電視機:凡各式電視機均屬之。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但手提十二吋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 (九)吸塵器:凡以電力吸塵之器具均屬之。 (十)電烤箱:凡以電力或電子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 十七、鋼琴、電子琴:凡各種鋼琴及電子琴均屬之。 十八、元條及其他型鋼:凡以鐵砂或進口廢鋼或拆船廢鋼煉製之各種元條及其他型鋼均屬之。 十九、車輛類: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但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以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補助原動機者,不論有無邊車均屬之。 前項第六款及第十八款應稅貨物,為簡化稽徵,得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改就原料折算課徵。
立法理由一、第一款至第五款未修正。 二、原第六款至第十一款之貨物,均屬工業原料,百分之九十以上係供加工外銷,為簡化外銷沖退稅手續,便利對外貿易,爰予刪除。 三、第十二款變更款次,文字未修正。 四、第十三款強化塑膠為製造軍用武器及外銷遊艇外殼之原料,應予獎勵輔導,其使用之原料不飽和聚酯樹脂宜予免稅,以扶植該項工業之發展,爰予修訂但書,並變更款次。 五、第十四款人獸力車及農耕機皆為低收入者及農民使用,為減輕其負擔,爰增訂但書,將人獸力車及農耕機之輪胎免稅,並變更款次。 六、第十五款變更款次,文字未修正。 七、第十六款國家標準規定天然果蔬汁分為純天然果蔬汁及稀釋果蔬汁兩種。後者須含新鮮果蔬汁百分之三十以上,在實務上須時加抽驗,以瞭解業者所產稀釋果蔬汁是否合於免稅之標準,徵納雙方均感困擾。爰照業者建議,修訂但書規定,對稀釋果蔬不再免稅,以資簡化,但其稅率則予降低,同時並變更本款款次。 八、第十七款變更款次,文字未修正。 九、第十八款(刪除)電燈泡管並非高級消費品,不宜課稅,爰予刪除。 十、第十九款變更款次,文字未修正。 十一、第二十款原條文中「麩酸鹽、酸鹽」中間頓點係誤置(麩酸鹽酸鹽係一物),爰予刪除,並變更款次。 十二、第二十一款變更款次,文字未修正。 十三、第二十二款壓縮天然氣中油公司已不再產銷,爰予刪除。又溶劑油之品質,雖與汽油接近,目前比照汽油課稅。惟其用途迴異,價格與汽油亦不同,宜單獨列為一目,爰將刪除(六)之壓縮天然氣,改列為溶劑油。 十四、第二十三款變更款次。 (一)目不修正。 (二)目電視機中並無所謂「人工電腦電視機」之名稱,爰修正本目文字。 (三)目不修正。 (四)目(刪除)電表絕大部分係售與臺電租予用戶使用,為一般必需品,不宜課稅,爰予刪除。 (五)目(新增)除濕機之作用與第(三)目冷暖氣機相近,均為調節空氣之用,為高級消費品,爰納入課稅。 (六)目(新增)錄影機係高級消費品,爰增列為課稅項目。 (七)目(新增)為配合音響組合之課稅,爰增列電唱機為課稅項目,以資公平。 (八)目(新增)為配合音響組合之課稅,爰增列錄音機為課稅項目,以資公平。 (九)目(新增)音響組合為高級消費品,爰增列為課稅項目。音響組合之組件係獨立產製,消費者可單獨購買自行裝配,爰對組件一併予以課稅,以資公平。 (十)目(新增)吸塵器為高級消費品,係使用地毯之家庭使用,爰增列為課稅項目。 (十一)目(新增)電烤箱為高級消費品,且為消耗能源較大之電器,爰增列為課稅項目。 十五、(新增)鋼琴及電子琴為高級消遣用品,擬增列為課稅項目。 十六、第二十四款(刪除)國產縫衣機百分之九十外銷,內銷者又多係工業用之資本財,不適於課稅,爰予刪除。 十七、第二十五款變更款次,文字未修正。 十八、第二十六款變更款次。 (一)目未修正。 (二)目未修正。 十九、第二項後段刪除。因各種紗絲類刪除不再課稅後,保留課稅之貨物尚無經常大量用以加工製造外銷貨品者,本項後段之規定已無適用餘地,爰予刪除。又本項所引前項款次配合前項之修正予以調整。 二十、第二項後段已刪除,第三項配合刪除。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除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外,凡國外輸入者均屬之。 三、洋酒、啤酒:凡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糖類:凡以甘蔗或甜菜為原料直接製成之糖類及以澱粉為原料製成之果糖均屬之。但採用已稅糖類加工製成之糖品免稅。 五、糖精:凡糖精及其他合成糖代用品均屬之。 六、皮統、皮革:凡已硝皮統及熟皮均屬之。 七、塑膠:凡各種塑膠粉、或粒、或漿,暨以塑膠粉、粒或漿為主要成份之塑膠料均屬之。但利用國內已稅塑膠加工剩餘之下腳廢料,或廢棄之塑膠製品收回再製之塑膠料,暨供強化塑膠用之不飽和聚酯樹脂免稅。 八、橡膠輪胎:凡各種內外輪胎均屬之。但人力及獸力車輛暨農耕機用之橡膠輪胎免稅。 九、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十、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但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 十一、化粧品:凡下列各類化粧品及其類似品均屬之: (一)甲類:香水、香粉、胭脂、唇膏、指甲油、指甲水、畫眉筆等。 (二)乙類:髮臘、髮油、髮水、髮漿、面油、面膏、面蜜、面霜等。 (三)丙類:花露水、爽身粉、香皂、剃鬚皂等。 十二、紙類:凡各種機製紙張、紙板、捲菸用紙及未加工製成紙貨之紙類均屬之。 十三、調味粉:凡各種機製調味粉與具有調味粉主要成份之麩酸、麩酸膠、麩酸鹽、酸鹽等均屬之。 十四、平板玻璃: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但導電玻璃及供生產模具用之強化玻璃免稅。 十五、油氣類: (一)汽油。 (二)柴油。 (三)煤油。 (四)燃料油。 (五)天然氣。 (六)溶劑油。 (七)液化石油氣。 十六、電器類: (一)電冰箱:凡用電力冷凍之儲藏器具,如冰箱、冰櫃、電凍箱、冰果櫥等均屬之。 (二)電視機:凡各式電視機均屬之。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但手提十二吋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 (九)吸塵器:凡以電力吸塵之器具均屬之。 (十)電烤箱:凡以電力或電子微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 十七、鋼琴、電子琴:凡各種鋼琴及電子琴均屬之。但單層鍵盤電子風琴及手提電子琴免稅。 十八、元條及其他型鋼:凡以鐵砂或進口廢鋼或拆船廢鋼煉製之各種元條及其他型鋼均屬之。 十九、車輛類: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但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補助原動機者均屬之。 前項第六款、第十六款第三目及第十八款應稅貨物,為簡化稽徵,得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改就原料或主要機件折算課徵。 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二款及第十八款貨物之貨物稅,自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營業稅法指定施行日起,停止徵收。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第四款。因近年以澱粉為原料製成之果糖行銷市面,其用途可替代現行課稅之砂糖,致砂糖產銷受到影響,為維護蔗農利益並使租稅保持中性,爰將果糖納入課稅範圍。 二、修正第一項第十四款。茲因導電玻璃及供生產模具用之強化玻璃,均為工業材料,為減輕生產成本,促進高工業發展,爰予免稅。 三、修正第一項第十七款。茲因為提昇我國音樂水準,加速推動文化建設,並減輕各級學校及音樂科系學生教育經費負擔,爰將單層鍵盤電子風琴及手提電子琴免稅。 四、修正第一項第十九款第一目但書。茲因為獎勵汽車工業之研究發展,及促進農業機械化。 五、修正第一項第十九款第二目。茲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明定機器腳踏車不得加掛邊車,爰配合刪除「不論有無邊車」等字。 六、修正第二項。基於稽徵實務需要,中央系統型或汽車冷暖氣機,須就其進口或出廠之主機或壓縮機折算課徵,爰於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十六款第三目之冷暖氣機得就主要機件折算課徵貨物稅,以資依據。 七、增訂第三項為配合修正營業稅法之施行,爰明定停止徵收本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二款及第十八款貨物之貨物稅及其施行日期。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運銷國外者。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四、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 五、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沈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第三款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運銷國外者。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四、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五、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視為出廠。
立法理由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貨物稅稽徵規則第八十四條不得退還原納貨物稅之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於本條第一項第四款但書規定。 二、貨物稅稽徵規則第八十八條應報繳貨物稅之規定,亦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於本條增列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運銷國外。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 四、因故變損,不能出售。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不得申請退稅。 五、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落水沉沒或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體例,將原第一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刪除各款「者」字,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原第四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第五款,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百。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百。 四、火柴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五、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六、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七、麥粉從價徵收百分之二.五。 八、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九、茶葉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十、皮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一、錫箔及迷信用紙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十二、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三、化妝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五。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百。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百。 (四)火柴: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五)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六)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七)麥粉:從價徵收百分之二.五。 (八)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九)茶葉: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十)皮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一)錫箔及迷信用紙: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十二)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三)化妝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五。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百。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百。 (四)火柴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五)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六)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七。 (七)麥粉從價徵收百分之二.五。 (八)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九)茶葉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十)皮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一)錫箔及迷信用紙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十二)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三)化妝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五。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百。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百。 四、火柴: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五、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六、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七。 七、毛紗毛線: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八、皮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九、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一、錫箔及迷信用紙: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十二、化妝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五。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三、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火柴: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五、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六、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七、毛紗毛線: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八、皮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九、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一、錫箔及迷信用紙: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 十二、化妝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四十五。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二百。 三、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四、火柴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五、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 六、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七、毛紗毛線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八、皮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九、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一、化妝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三、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四、火柴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五、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 六、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七、毛紗毛線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八、皮統皮革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九、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一、化妝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五十。 十二、礦產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三、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四、火柴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五、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赤糖按八成徵收。 六、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七、毛紗毛線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八、人造絲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九、皮統皮革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一、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二、化妝品: 甲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 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八十。 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三、木材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四、電燈泡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五、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十六、礦產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貨物稅稅率如左: 一、捲菸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洋酒啤酒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二十。 三、薰菸葉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四、火柴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五、糖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六十赤糖按八成徵收。 六、棉紗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七、毛紗毛線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八、人造絲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九、皮統皮革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水泥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一、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十二、化妝品: 甲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一百。 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八十。 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三、木材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四、電燈泡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 十五、紙類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十六:調味粉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十七:平板玻璃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十八、礦產品從價徵收百分之五。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除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外,凡國外輸入者均屬之。 三、洋酒、啤酒:凡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以甘蔗或甜菜為原料,製造之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糖精:凡糖精及其他合成糖代用品均屬之。 七、棉紗:凡以天然棉花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棉紗均屬之。 八、麻紗:凡以天然麻類經機器加工紡製衣著用之麻紗均屬之。 九、毛紗、毛線:凡以獸毛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十、人造絲:凡機製之人造絲均屬之。 十一、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凡以人造或合成纖維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二、混紡紗:凡以多種不同之天然或人造或合成纖維混合,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三、皮統、皮革:凡已硝皮統及熟皮均屬之。 十四、塑膠:凡各種塑膠粉或粒或漿暨以塑膠粉粒或漿為主要成份之塑膠料均屬之。 十五、橡膠車胎:凡各種車用之內胎、外胎均屬之。 十六、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十七、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汽水、果子露、果子汁及其他類似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 十八、化粧品:凡下列各類化粧用品及其類似品均屬之: 甲類:香水、香粉、胭脂、唇膏、指甲油、指甲水、畫眉筆等。 乙類:髮臘、髮油、髮水、髮漿、面油、面膏、面蜜、面霜等。 丙類:花露水、爽身粉、香皂、剃鬚皂等。 十九、木材:凡各種天然木材,除符合薪材標準者外均屬之。 二十、電燈泡管:凡各種電燈泡、電燈管均屬之。 二十一、紙類:凡各種機製紙張、紙板、捲菸用紙及未加工製成紙貨之紙類均屬之。 二十二、調味粉:凡各種機製調味粉及以調味粉為主要成份之調味品均屬之。 二十三、平板玻璃: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 二十四、油氣類: 甲、汽油 乙、柴油 丙、煤油 丁、燃料油 戊、天然氣 己、壓縮天然氣 庚、液化石油氣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除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外,凡國外輸入者均屬之。 三、洋酒、啤酒:凡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以甘蔗或甜菜為原料,製造之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糖精:凡糖精及其他合成糖代用品均屬之。 七、棉紗:凡以天然棉花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棉紗均屬之。 八、麻紗:凡以天然麻類經機器加工紡製衣著用之麻紗均屬之。 九、毛紗、毛線:凡以獸毛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十、人造絲:凡機製之人造絲均屬之。 十一、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凡以人造或合成纖維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二、混紡紗:凡以多種不同之天然或人造或合成纖維混合,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三、皮統、皮革:凡已硝皮統及熟皮均屬之。 十四、塑膠:凡各種塑膠粉或粒或漿暨以塑膠粉粒或漿為主要成份之塑膠料均屬之。 十五、橡膠車胎:凡各種車用之內胎、外胎均屬之。 十六、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十七、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汽水、果子露、果子汁及其他類似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 十八、化粧品:凡下列各類化粧用品及其類似品均屬之: 甲類:香水、香粉、胭脂、唇膏、指甲油、指甲水、畫眉筆等。 乙類:髮臘、髮油、髮水、髮漿、面油、面膏、面蜜、面霜等。 丙類:花露水、爽身粉、香皂、剃鬚皂等。 十九、木材:凡各種天然木材,除符合薪材標準者外均屬之。 二十、電燈泡管:凡各種電燈泡、電燈管均屬之。 二十一、紙類:凡各種機製紙張、紙板、捲菸用紙及未加工製成紙貨之紙類均屬之。 二十二、調味粉:凡各種機製調味粉及以調味粉主要成份之調味品均屬之。 二十三、平板玻璃: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 二十四、油氣類: 甲、汽油 乙、柴油 丙、煤油 丁、燃料油 戊、天然氣 己、壓縮天然氣 庚、液化石油氣 二十五、電器類: 甲、電冰箱:凡用電力冷凍之儲藏器具,如冰箱、冰櫃、電凍箱、冰果櫥等均屬之。 乙、電視機:凡各式電視機及人工電腦電視機等均屬之。 丙、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除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外,凡國外輸入者均屬之。 三、洋酒、啤酒:凡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以甘蔗或甜菜為原料,製造之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糖精:凡糖精及其他合成糖代用品均屬之。 七、棉紗:凡以天然棉花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棉紗均屬之。 八、麻紗:凡以苧麻、亞麻經機器加工紡製之麻紗均屬之。 九、毛紗、毛線:凡以各種毛類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十、人造絲、合成絲:凡機製之人造絲、合成絲均屬之。 十一、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凡以人造或合成纖維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二、混紡紗:凡以多種不同之天然或人造或合成纖維混合,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三、皮統、皮革:凡已硝皮統及熟皮均屬之。 十四、塑膠:凡各種塑膠粉、或粒、或漿、暨以塑膠粉粒或漿為主要成份之塑膠料均屬之。 十五、橡膠輪胎:凡各種內外輪胎均屬之。 十六、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十七、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汽水、果子露、果子汁及其他類似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 十八、化粧品:凡下列各類化粧用品及其類似品均屬之: 甲類:香水、香粉、胭脂、唇膏、指甲油、指甲水、畫眉筆等。 乙類:髮臘、髮油、髮水、髮漿、面油、面膏、面蜜、面霜等。 丙類:花露水、爽身粉、香皂、剃鬚皂等。 十九、木材:凡各種天然木材均屬之。但國產木材由地方政府以協款解繳者,免予課徵。 二十、電燈泡管:凡各種電燈泡、電燈管均屬之。 二十一、紙類:凡各種機製紙張、紙板、捲菸用紙及未加工製成紙貨之紙類均屬之。 二十二、調味粉:凡各種機製調味粉與具有調味粉主要成份之麩酸、麩酸膠、麩酸鹽酸鹽等均屬之。 二十三、平板玻璃: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 二十四、油氣類: 甲、汽油。 乙、柴油。 丙、煤油。 丁、燃料油。 戊、天然氣。 己、壓縮天然氣。 庚、液化石油氣。 二十五、電器類: 甲、電冰箱:凡用電力冷凍之儲藏器具,如冰箱、冰櫃、電凍箱、冰果櫥等均屬之。 乙、電視機:凡各式電視機及人工電腦電視機等均屬之。 丙、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 丁、收音機:凡各式收音機均屬之。 戊、電風扇:凡各式電風扇、電壁扇均屬之。 己、電表:凡用於計算電度之電表均屬之。 二十六、縫衣機:凡各種縫紉機均屬之。 二十七、元條及其他型鋼:凡以鐵砂或廢鋼煉製之各種元條及其他型鋼均屬之。 二十八、車輛類: 甲、汽車:凡各種乘人載貨之機動車均屬之。 乙、機車:凡各種式樣之機車均屬之。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除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外,凡國外輸入者均屬之。 三、洋酒、啤酒:凡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以甘蔗或甜菜為原料,製造之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糖精:凡糖精及其他合成糖代用品均屬之。 七、棉紗:凡以天然棉花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棉紗均屬之。 八、麻紗:凡以苧麻、亞麻經機器加工紡製之麻紗均屬之。 九、毛紗、毛線:凡以各種毛類經機器加工紡製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十、人造絲、合成絲:凡機製之人造絲、合成絲均屬之。 十一、人造與合成纖維紗:凡以人造合成纖維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二、混紡紗:凡以多種不同之天然或人造或合成纖維混合,經機器加工紡製之紗均屬之。 十三、皮統、皮革:凡已硝皮統及熟皮均屬之。 十四、塑膠:凡各種塑膠粉、或粒、或漿,暨以塑膠粉、粒或漿為主要或份之膠料均屬之。 十五、橡膠輪胎:凡各種內外輪胎均屬之。 十六、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十七、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汽水、果子露、果子汁及其他類似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 十八、化粧品:凡下列各類化粧用品及其類似品均屬之。 (一)甲類:香水、香粉、胭脂、唇膏、指甲油、指甲水、畫眉筆等。 (二)乙類:髮臘、髮油、髮水、髮漿、面油、面膏、面蜜、面霜等。 (三)丙類:花露水、爽身粉、香皂、剃鬚皂等。 十九、電燈泡管:凡各種電燈泡、電燈管均屬之。 二十、紙類:凡各種機製紙張、紙板、捲菸用紙及未加工製成紙貨之紙類均屬之。 二十一、調味粉:凡各種機製調味粉與具有調味粉主要成份之麩酸、麩酸膠、麩酸鹽、酸鹽等均屬之。 二十二、平板玻璃: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之。 二十三、油氣類: (一)汽油。 (二)柴油。 (三)煤油。 (四)燃料油。 (五)天然氣。 (六)壓縮天然氣。 (七)液化石油氣。 二十四、電器類: (一)電冰箱:凡用電力冷凍之儲藏器具、如冰箱、冰櫃、電凍箱、冰果櫥等均屬之。 (二)電視機:凡各式電視機及人工電腦電視機等均屬之。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 (四)電風扇:凡各式電風扇、電壁扇均屬之。 (五)電表:凡用於計算電度之電表均屬之。 二十五、縫衣機:凡各種縫紉機均屬之。 二十六、元條及其他型鋼:凡以鐵砂或廢鋼煉製之各種元條及其他型鋼均屬之。 二十七、車輛類: (一)汽車:凡各種乘人載貨之機動車均屬之。 (二)機車:凡各種式樣之機車均屬之。
一、第一項第四款國民生活水準提高大部份使用自動點火工具稅收微少,稽徵復多困擾,故刪除。 二、第一項第五款應稅糖品使用已稅砂糖製造者,所課徵者僅屬加工之費用,稅收有限爰修訂免稅,以免苛擾。 三、第一項第四款火柴原第五款遞改為第四款以下各款依次遞改。 四、第一項第十七款對純天然果汁免稅,以促進天然果汁內外銷,增加果農收益,俾利農業發展。 五、第一項第二十四款第四目電風扇多為中下所得者使用,且小型裝配工廠多達一百餘家,管理困難、稅收無多,故予刪除。 六、原第一項第二十四款第五目,遞改為第四目。 七、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一目查汽車按「乘人載貨」與「非乘人載貨」以用途區分徵免,在稽徵實務上增加困擾,為根本解決對整輛車課稅發生之困擾,爰擬修訂分別對底盤與車身課稅,并明定免稅項目,以資改進。 八、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目為發展農村經濟應將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訂入免稅範圍以內俾利農業之發展,並與海關進口稅則對此類物品減稅之原則相符合故修正如上。 九、為便利稽徵,並配合原料進口併同關稅課稅以及進口稅捐記帳,加工外銷舚銷記帳稅捐,爰擬增訂第二項,以資便民。 十、第一項第四款稅目停徵予以刪除。 十一、原第一項第五款遞改為第四款,以下各款依次遞改。 十二、第一項第七款為稽徵便利,稅負公平合理起見爰擬調整統一稅率。 十三、各種紗類貨物稅稅率既已修改為同一稅率,第二項規定現已無必要,故刪。 十四、第十七款配合天然果汁之修正免稅,飲料品稅率擬修訂酌予提高。 十五、配合稅目刪除修訂。
一、第一項第十三款國內廢塑膠料,其原料因已課稅,為免重複計徵,增列但書規定。 二、第一項第二十五款修訂元條及其他型鋼之課稅範圍,以臻明確。 三、修正第二項,俾將來對元條及型鋼亦得改按原料折算課徵貨物稅,以資簡化。此外,並依照現行貨物稅條例規定,供加工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應先繳稅或記帳,俟加工出口後再行辦理冲退稅手續。因之,進口及國產之應稅貨品,或進口之原料於加工製成應稅貨品後,大部分係供外銷或加工外銷者,因小部分係供內銷,即仍須就外銷部分辦理冲退稅手續,為簡化起見,爰參照關稅法第三十六條增列規定,授權財政部得就原料折算課稅,並得按該類貨品內銷比率課徵貨物稅,俾與關稅配合辦理。 四、參照關稅法之規定,增列第三項,明定加工製造外銷為主要用途之原料按其內銷所占比率課徵貨物稅者,不適用外銷免徵貨物稅及冲退貨物稅之規定,以臻明確。
一、第一款至第五款未修正。 二、原第六款至第十一款之貨物,均屬工業原料,百分之九十以上係供加工外銷,為簡化外銷沖退稅手續,便利對外貿易,爰予刪除。 三、第十二款變更款次,文字未修正。 四、第十三款強化塑膠為製造軍用武器及外銷遊艇外殼之原料,應予獎勵輔導,其使用之原料不飽和聚酯樹脂宜予免稅,以扶植該項工業之發展,爰予修訂但書,並變更款次。 五、第十四款人獸力車及農耕機皆為低收入者及農民使用,為減輕其負擔,爰增訂但書,將人獸力車及農耕機之輪胎免稅,並變更款次。 六、第十五款變更款次,文字未修正。 七、第十六款國家標準規定天然果蔬汁分為純天然果蔬汁及稀釋果蔬汁兩種。後者須含新鮮果蔬汁百分之三十以上,在實務上須時加抽驗,以瞭解業者所產稀釋果蔬汁是否合於免稅之標準,徵納雙方均感困擾。爰照業者建議,修訂但書規定,對稀釋果蔬不再免稅,以資簡化,但其稅率則予降低,同時並變更本款款次。 八、第十七款變更款次,文字未修正。 九、第十八款(刪除)電燈泡管並非高級消費品,不宜課稅,爰予刪除。 十、第十九款變更款次,文字未修正。 十一、第二十款原條文中「麩酸鹽、酸鹽」中間頓點係誤置(麩酸鹽酸鹽係一物),爰予刪除,並變更款次。 十二、第二十一款變更款次,文字未修正。 十三、第二十二款壓縮天然氣中油公司已不再產銷,爰予刪除。又溶劑油之品質,雖與汽油接近,目前比照汽油課稅。惟其用途迴異,價格與汽油亦不同,宜單獨列為一目,爰將刪除(六)之壓縮天然氣,改列為溶劑油。 十四、第二十三款變更款次。 (一)目不修正。 (二)目電視機中並無所謂「人工電腦電視機」之名稱,爰修正本目文字。 (三)目不修正。 (四)目(刪除)電表絕大部分係售與臺電租予用戶使用,為一般必需品,不宜課稅,爰予刪除。 (五)目(新增)除濕機之作用與第(三)目冷暖氣機相近,均為調節空氣之用,為高級消費品,爰納入課稅。 (六)目(新增)錄影機係高級消費品,爰增列為課稅項目。 (七)目(新增)為配合音響組合之課稅,爰增列電唱機為課稅項目,以資公平。 (八)目(新增)為配合音響組合之課稅,爰增列錄音機為課稅項目,以資公平。 (九)目(新增)音響組合為高級消費品,爰增列為課稅項目。音響組合之組件係獨立產製,消費者可單獨購買自行裝配,爰對組件一併予以課稅,以資公平。 (十)目(新增)吸塵器為高級消費品,係使用地毯之家庭使用,爰增列為課稅項目。 (十一)目(新增)電烤箱為高級消費品,且為消耗能源較大之電器,爰增列為課稅項目。 十五、(新增)鋼琴及電子琴為高級消遣用品,擬增列為課稅項目。 十六、第二十四款(刪除)國產縫衣機百分之九十外銷,內銷者又多係工業用之資本財,不適於課稅,爰予刪除。 十七、第二十五款變更款次,文字未修正。 十八、第二十六款變更款次。 (一)目未修正。 (二)目未修正。 十九、第二項後段刪除。因各種紗絲類刪除不再課稅後,保留課稅之貨物尚無經常大量用以加工製造外銷貨品者,本項後段之規定已無適用餘地,爰予刪除。又本項所引前項款次配合前項之修正予以調整。 二十、第二項後段已刪除,第三項配合刪除。
一、修正第一項第四款。因近年以澱粉為原料製成之果糖行銷市面,其用途可替代現行課稅之砂糖,致砂糖產銷受到影響,為維護蔗農利益並使租稅保持中性,爰將果糖納入課稅範圍。 二、修正第一項第十四款。茲因導電玻璃及供生產模具用之強化玻璃,均為工業材料,為減輕生產成本,促進高工業發展,爰予免稅。 三、修正第一項第十七款。茲因為提昇我國音樂水準,加速推動文化建設,並減輕各級學校及音樂科系學生教育經費負擔,爰將單層鍵盤電子風琴及手提電子琴免稅。 四、修正第一項第十九款第一目但書。茲因為獎勵汽車工業之研究發展,及促進農業機械化。 五、修正第一項第十九款第二目。茲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明定機器腳踏車不得加掛邊車,爰配合刪除「不論有無邊車」等字。 六、修正第二項。基於稽徵實務需要,中央系統型或汽車冷暖氣機,須就其進口或出廠之主機或壓縮機折算課徵,爰於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十六款第三目之冷暖氣機得就主要機件折算課徵貨物稅,以資依據。 七、增訂第三項為配合修正營業稅法之施行,爰明定停止徵收本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二款及第十八款貨物之貨物稅及其施行日期。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第三款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貨物稅稽徵規則第八十四條不得退還原納貨物稅之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於本條第一項第四款但書規定。 二、貨物稅稽徵規則第八十八條應報繳貨物稅之規定,亦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於本條增列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一、配合法制體例,將原第一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刪除各款「者」字,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原第四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第五款,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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