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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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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捐贈勞軍者。 五、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2. 2.前項免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現行的貨物稅條例第3條,應稅貨物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徵貨物稅: 1. 用作製造另一個應稅貨物的原料。 示例:A公司以某種原料生產應稅貨物,該原料本身也是應稅貨物,因此A公司在購買該原料時可以免徵貨物稅。 2. 運銷到國外。 示例:B公司生產的貨物運銷到國外銷售,這些出口貨物可以免徵貨物稅。 3. 參加展覽,並且不出售。 示例:C公司將其產品展示在國內的貿易展覽會上,並未進行實際銷售,則這些展示的貨物可以免徵貨物稅。 4. 捐贈給勞軍人士。 示例:D公司將其產品免費捐贈給軍隊的勞軍人士,這些捐贈的貨物可以免徵貨物稅。 5. 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的貨物。 示例:E公司生產的產品經國防部核定後,直接供應給軍隊使用,這些貨物可以免徵貨物稅。 至於前述法規的來源,我依據貨物稅條例第3條規定與最新版本的貨物稅條例進行比對並分析,並未借用外部資料來源。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3

(0350730 制定)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分列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捲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   三、洋酒啤酒:凡國內製造之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及其他糖類經財政部指定者均屬之。   六、棉紗:凡機製本色棉紗、燒茸棉紗、下腳棉紗,及其他各類棉紗均屬之。   七、麥粉:凡機製麥粉、半機製麥粉均屬之。   八、水泥:凡機製水泥、半機製水灰(代水泥)均屬之。   九、茶葉:凡紅茶、綠茶、磚茶、毛茶、花薰茶、茶梗、茶末,及其他茶類經財政部指定者均屬之。   十、皮毛:    (一)皮類,凡熟皮及已硝皮貨(包括各種皮革、皮統、皮毯及其他已硝皮貨)均屬之。    (二)凡機製毛線、毛織物、毛製品,及摻雜他種纖維之成品均屬之。   十一、錫箔及迷信用紙:凡各種錫箔及迷信用紙經財政部指定者均屬之。   十二、飲料品:凡汽水、果子露汁、果子露水等均屬之。   十三、化妝品:凡雪花膏、面蜜、髮臘、髮油、香粉、胭脂粉、爽身粉、花露水、香皂、剃鬚皂、唇膏、香水、指甲油、畫眉筆,及其他經財政部指定者均屬之。

(0351111 全文修正)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分列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捲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   (三)洋酒啤酒:凡國內製造之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棉紗:凡機製本色棉紗、燒茸棉紗、下腳棉紗,及其他各類棉紗均屬之。   (七)麥粉:凡機製麥粉、半機製麥粉,均屬之。   (八)水泥:凡機製水泥、半機製水灰(代水泥),均屬之。   (九)茶葉:凡紅茶、綠茶、磚茶、毛茶、花薰茶、茶梗、茶末,均屬之。   (十)皮毛:    (一)皮類,凡熟皮及已硝皮貨(包括各種皮革、皮統、皮毯,及其他已硝皮貨),均屬之。    (二)凡機製毛線、毛織物、毛製品,及摻雜他種纖維之成品,均屬之。   (十一)錫箔及迷信用紙:凡各種錫箔及迷信用紙,均屬之。   (十二)飲料品:凡汽水、果子露汁、果子露水等,均屬之。   (十三)化妝品:凡髮臘、髮油、香粉、胭脂粉、剃鬚皂、唇膏、香水、指甲油、畫眉筆,均屬之。

(0360311 修正)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分列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捲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   (三)洋酒啤酒:凡國內製造之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棉紗:凡機製本色棉紗、燒茸棉紗、下腳棉紗、人造棉所製棉紗,及其他各類棉紗,均屬之。   (七)麥粉:凡機製麥粉、半機製麥粉,均屬之。   (八)水泥:凡機製水泥、半機製水灰(代水泥),均屬之。   (九)茶葉:凡紅茶、綠茶、磚茶、毛茶、花薰茶、茶梗、茶末,均屬之。   (十)皮毛:    (一)皮類:凡熟皮及已硝皮貨(包括各種皮革、皮統、皮毯及其他已硝皮貨),均屬之。    (二)凡毛紗、毛線、毛製品,及摻雜他種纖維之毛紗線,均屬之。   (十一)錫箔及迷信用紙:凡各種錫箔及迷信用紙,均屬之。   (十二)飲料品:凡汽水、果子露汁、果子露水等,均屬之。   (十三)化妝品:凡髮臘、髮油、香粉、胭脂粉、剃鬚皂、唇膏、香水、指甲油、畫眉筆,均屬之。

(0370316 全文修正)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分別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捲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   三、洋酒啤酒:凡國內製造之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棉紗:凡機製本色棉紗、燒茸棉紗、下腳棉紗、人造棉所製棉紗及其他各類棉紗均屬之。   七、毛紗毛線:凡毛紗,毛線及摻雜他種纖維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八、皮統。   九,水泥。   十、飲料品:凡汽水、果子露汁、果子露水等均屬之。   十一、錫箔及迷信用紙:凡各種錫箔及迷信用紙均屬之。   十二、化妝品:凡髮臘、髮油、香粉、胭脂、剃鬚皂、唇膏、香水、指甲油、畫眉筆均屬之。

(0370720 修正)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分列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捲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   三、洋酒啤酒:凡國內製造之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棉紗:凡機製本色棉紗燒茸棉紗下腳棉紗人造棉所製棉紗及其他各類棉紗均屬之。   七、毛紗毛線:凡毛紗毛線及摻雜他種纖維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八、皮統。   九、水泥。   十、飲料品:凡汽水果子露汁果子露水等均屬之。   十一、錫箔及迷信用紙:凡各種錫箔及迷信用紙均屬之。   十二、化妝品:凡髮臘髮油香粉胭脂粉剃鬚皂唇膏香水指甲油畫眉筆均屬之。

(0390531 修正)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分列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捲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   三、洋酒啤酒:凡國內製造之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棉紗:凡機製本色棉紗、燒茸棉紗、下腳棉紗、人造棉所製棉紗及其他各類棉紗均屬之。   七、毛紗毛線:凡毛紗毛線及摻雜他種纖維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八、皮統。   九、水泥。   十、飲料品:凡汽水、果子露汁、果子露水等均屬之。   十一、化妝品:凡髮臘、髮油、香粉、胭脂、剃鬚皂、唇膏、香水、指甲油、畫眉筆均屬之。

(0410502 全文修正)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分列如下: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捲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除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外,凡國外輸入者均屬之。   三、洋酒啤酒:凡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及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棉紗:凡機製本色棉紗、燒茸棉紗、下腳棉紗、人造棉所製棉紗及其他各類棉紗均屬之。   七、毛紗毛線:凡毛紗、毛線及摻雜他種纖維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八、皮統皮革:凡已硝皮統及熟皮均屬之。   九、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十、飲料品:凡汽水、果子露汁、果子露水及其他設廠機製之飲料品均屬之。   十一、化妝品:凡髮臘、髮油、香粉、胭脂、剃鬚皂、唇膏、指甲油、香水、畫眉筆均屬之。   十二、礦產品:凡國內出產之礦產品,為礦業法所列舉者均屬之。

(0430709 修正)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分別如下: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捲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除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外,凡國外輸入者均屬之。   三、洋酒啤酒:凡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及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棉紗:凡機製本色棉紗、燒茸棉紗、下腳棉紗、人造棉所製棉紗及其他各類棉紗均屬之。   七、毛紗毛線:凡毛紗、毛線及摻雜他種纖維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八、人造絲:凡機製之人造絲均屬之。   九、皮統皮革:凡已硝皮統及熟皮均屬之。   十、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十一、飲料品:凡汽水果子露及其他設廠機製之飲料品均屬之。   十二、化妝品:    甲類:香水香粉胭脂唇膏指甲油指甲水畫眉筆等均屬之。    乙類:髮臘髮油髮水面油面膏面蜜等均屬之。    丙類:花露水爽身粉香皂剃鬚皂等均屬之。   十三、木材:凡各種木材除薪材外均屬之。   十四、電燈泡:凡各種電燈泡均屬之。   十五、紙類:凡各種機製紙張紙板均屬之。   十六、礦產品:凡國內出產之礦產品為礦業法所列舉者均屬之。

(0470711 修正)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分別如下: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捲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除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外凡國外輸入者均屬之。   三、洋酒啤酒:凡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及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棉紗:凡機製本色棉紗燒茸棉紗下腳棉紗人造棉所製棉紗及其他各類棉紗均屬之。   七、毛紗毛線:凡毛紗毛線及摻雜他種纖維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八、人造絲:凡機製之人造絲均屬之。   九、皮統皮革:凡已硝皮統及熟皮均屬之。   十、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十一、飲料品:凡汽水果子露及其他設廠機製之飲料品均屬之。   十二、化妝品:    甲類:香水香粉胭脂唇膏指甲油指甲水畫眉筆等均屬之。    乙類:髮臘髮油髮水面油面膏面蜜等均屬之。    丙類:花露水爽身粉香皂剃鬚皂等均屬之。   十三、木材:凡各種木材除薪材外均屬之。   十四、電燈泡:凡各種電燈泡均屬之。   十五、紙類:凡各種機製紙張紙板均屬之。   十六:調味粉:凡各種機製調味粉及以調味粉為主要成份之調味品均屬之。   十七:平板玻璃:凡各種平板玻璃均屬之。   十八、礦產品:凡國內出產之礦產品為礦業法所列舉者均屬之。

(0510814 全文修正)

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完稅價格:指    (一)已課貨物稅貨物,由生產地附近市場每一個月平均批發價格中,減除其原納稅款之數,及由生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後之淨價,該項費用定為完稅價格百分之十。    (二)由國省公營及實驗機關標售之木材,在其標售價格中,減除應納稅款,及由生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後之淨價。    (三)洋酒、啤酒、油氣類、飲料品,由市場批發價格中,減除其原納稅款之數,及由生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暨其容器成本價格後之淨價。    (四)新製貨物與新稅貨物。未經含有稅款及運費之出廠價格。   二、原納稅款之數:指已課貨物稅貨物,附近市場平均批發價格內含有之原徵稅額;暨其由於市場批發價格發生波動,按原徵稅率依法定公式核計原徵稅額應予調整之數額。   三、限價:指依國家總動員法第八條規定,政府對國家總動員物資及民生日用品加以限制之價格。   四、議價:指依國家總動員法第八條規定,對國家總動員物資及日用品,由各當地政府就民意機關同業公會或其他人民團體組織物價評議會,議定公平價格,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之價格。   五、私製貨物稅貨物:指未經報由該管稅務機關核轉登記,私製應徵貨物稅之貨物。

(0600108 全文修正)

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完稅價格,指:    (一)已課貨物稅貨物,由生產地附近市場每一個月平均批發價格中,減除其原納稅款之數及由生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後之淨價,該項費用定為完稅價格百分之十。    (二)洋酒、啤酒、油氣類、飲料品,由市場批發價格中,減除其原納稅款之數及由生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暨其容器成本價格後之淨價。    (三)新製貨物與新稅貨物,未經含有稅款及運費之出廠價格。   二、原納稅款之數:指已課貨物稅貨物,附近市場平均批發價格內含有之原徵稅額,暨其由於市場批發價格發生波動,按原徵稅率依法定公式核計原徵稅額應予調整之數額。   三、私製貨物稅貨物:指未經報由該管稅務機關核轉登記,私製應徵貨物稅之貨物。

(0790118 全文修正)

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但薰菸葉除外。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捐贈勞軍者。   五、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前項免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將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二條規定文字,修正第一項序文及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應納貨物稅之貨物」及「應課貨物稅貨物」為「應稅貨物」。   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貨品」修正為「貨物」,以資一致。   四、第二項未修正。

(0860415 修正)

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捐贈勞軍者。   五、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前項免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菸酒專賣改制回歸稅制及入關談判,已另研擬菸酒稅法草案,規範課徵菸酒稅,為免重複課稅,貨物稅條例第五條爰刪除有關菸酒之課稅項目及相關規定,現行第一項第一款之但書配合一併刪除。   二、第二項未修正。

  • 核定名詞
(0350730 制定)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分列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捲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   三、洋酒啤酒:凡國內製造之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及其他糖類經財政部指定者均屬之。   六、棉紗:凡機製本色棉紗、燒茸棉紗、下腳棉紗,及其他各類棉紗均屬之。   七、麥粉:凡機製麥粉、半機製麥粉均屬之。   八、水泥:凡機製水泥、半機製水灰(代水泥)均屬之。   九、茶葉:凡紅茶、綠茶、磚茶、毛茶、花薰茶、茶梗、茶末,及其他茶類經財政部指定者均屬之。   十、皮毛:    (一)皮類,凡熟皮及已硝皮貨(包括各種皮革、皮統、皮毯及其他已硝皮貨)均屬之。    (二)凡機製毛線、毛織物、毛製品,及摻雜他種纖維之成品均屬之。   十一、錫箔及迷信用紙:凡各種錫箔及迷信用紙經財政部指定者均屬之。   十二、飲料品:凡汽水、果子露汁、果子露水等均屬之。   十三、化妝品:凡雪花膏、面蜜、髮臘、髮油、香粉、胭脂粉、爽身粉、花露水、香皂、剃鬚皂、唇膏、香水、指甲油、畫眉筆,及其他經財政部指定者均屬之。

(0351111 全文修正)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分列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捲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   (三)洋酒啤酒:凡國內製造之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棉紗:凡機製本色棉紗、燒茸棉紗、下腳棉紗,及其他各類棉紗均屬之。   (七)麥粉:凡機製麥粉、半機製麥粉,均屬之。   (八)水泥:凡機製水泥、半機製水灰(代水泥),均屬之。   (九)茶葉:凡紅茶、綠茶、磚茶、毛茶、花薰茶、茶梗、茶末,均屬之。   (十)皮毛:    (一)皮類,凡熟皮及已硝皮貨(包括各種皮革、皮統、皮毯,及其他已硝皮貨),均屬之。    (二)凡機製毛線、毛織物、毛製品,及摻雜他種纖維之成品,均屬之。   (十一)錫箔及迷信用紙:凡各種錫箔及迷信用紙,均屬之。   (十二)飲料品:凡汽水、果子露汁、果子露水等,均屬之。   (十三)化妝品:凡髮臘、髮油、香粉、胭脂粉、剃鬚皂、唇膏、香水、指甲油、畫眉筆,均屬之。

(0360311 修正)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分列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捲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   (三)洋酒啤酒:凡國內製造之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棉紗:凡機製本色棉紗、燒茸棉紗、下腳棉紗、人造棉所製棉紗,及其他各類棉紗,均屬之。   (七)麥粉:凡機製麥粉、半機製麥粉,均屬之。   (八)水泥:凡機製水泥、半機製水灰(代水泥),均屬之。   (九)茶葉:凡紅茶、綠茶、磚茶、毛茶、花薰茶、茶梗、茶末,均屬之。   (十)皮毛:    (一)皮類:凡熟皮及已硝皮貨(包括各種皮革、皮統、皮毯及其他已硝皮貨),均屬之。    (二)凡毛紗、毛線、毛製品,及摻雜他種纖維之毛紗線,均屬之。   (十一)錫箔及迷信用紙:凡各種錫箔及迷信用紙,均屬之。   (十二)飲料品:凡汽水、果子露汁、果子露水等,均屬之。   (十三)化妝品:凡髮臘、髮油、香粉、胭脂粉、剃鬚皂、唇膏、香水、指甲油、畫眉筆,均屬之。

(0370316 全文修正)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分別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捲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   三、洋酒啤酒:凡國內製造之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棉紗:凡機製本色棉紗、燒茸棉紗、下腳棉紗、人造棉所製棉紗及其他各類棉紗均屬之。   七、毛紗毛線:凡毛紗,毛線及摻雜他種纖維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八、皮統。   九,水泥。   十、飲料品:凡汽水、果子露汁、果子露水等均屬之。   十一、錫箔及迷信用紙:凡各種錫箔及迷信用紙均屬之。   十二、化妝品:凡髮臘、髮油、香粉、胭脂、剃鬚皂、唇膏、香水、指甲油、畫眉筆均屬之。

(0370720 修正)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分列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捲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   三、洋酒啤酒:凡國內製造之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棉紗:凡機製本色棉紗燒茸棉紗下腳棉紗人造棉所製棉紗及其他各類棉紗均屬之。   七、毛紗毛線:凡毛紗毛線及摻雜他種纖維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八、皮統。   九、水泥。   十、飲料品:凡汽水果子露汁果子露水等均屬之。   十一、錫箔及迷信用紙:凡各種錫箔及迷信用紙均屬之。   十二、化妝品:凡髮臘髮油香粉胭脂粉剃鬚皂唇膏香水指甲油畫眉筆均屬之。

(0390531 修正)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分列如左: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捲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   三、洋酒啤酒:凡國內製造之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棉紗:凡機製本色棉紗、燒茸棉紗、下腳棉紗、人造棉所製棉紗及其他各類棉紗均屬之。   七、毛紗毛線:凡毛紗毛線及摻雜他種纖維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八、皮統。   九、水泥。   十、飲料品:凡汽水、果子露汁、果子露水等均屬之。   十一、化妝品:凡髮臘、髮油、香粉、胭脂、剃鬚皂、唇膏、香水、指甲油、畫眉筆均屬之。

(0410502 全文修正)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分列如下: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捲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除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外,凡國外輸入者均屬之。   三、洋酒啤酒:凡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及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棉紗:凡機製本色棉紗、燒茸棉紗、下腳棉紗、人造棉所製棉紗及其他各類棉紗均屬之。   七、毛紗毛線:凡毛紗、毛線及摻雜他種纖維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八、皮統皮革:凡已硝皮統及熟皮均屬之。   九、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十、飲料品:凡汽水、果子露汁、果子露水及其他設廠機製之飲料品均屬之。   十一、化妝品:凡髮臘、髮油、香粉、胭脂、剃鬚皂、唇膏、指甲油、香水、畫眉筆均屬之。   十二、礦產品:凡國內出產之礦產品,為礦業法所列舉者均屬之。

(0430709 修正)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分別如下: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捲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除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外,凡國外輸入者均屬之。   三、洋酒啤酒:凡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及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棉紗:凡機製本色棉紗、燒茸棉紗、下腳棉紗、人造棉所製棉紗及其他各類棉紗均屬之。   七、毛紗毛線:凡毛紗、毛線及摻雜他種纖維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八、人造絲:凡機製之人造絲均屬之。   九、皮統皮革:凡已硝皮統及熟皮均屬之。   十、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十一、飲料品:凡汽水果子露及其他設廠機製之飲料品均屬之。   十二、化妝品:    甲類:香水香粉胭脂唇膏指甲油指甲水畫眉筆等均屬之。    乙類:髮臘髮油髮水面油面膏面蜜等均屬之。    丙類:花露水爽身粉香皂剃鬚皂等均屬之。   十三、木材:凡各種木材除薪材外均屬之。   十四、電燈泡:凡各種電燈泡均屬之。   十五、紙類:凡各種機製紙張紙板均屬之。   十六、礦產品:凡國內出產之礦產品為礦業法所列舉者均屬之。

(0470711 修正)

徵收貨物稅之貨物分別如下:   一、捲菸:凡用捲菸紙捲成之紙捲菸與用菸葉製成之雪茄菸及其他洋式菸類均屬之。   二、薰菸葉:除國產薰菸葉由地方政府徵收外凡國外輸入者均屬之。   三、洋酒啤酒:凡洋式酒類除火酒外均屬之。。   四、火柴:凡硫化磷火柴及安全火柴均屬之。   五、糖類:凡紅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塊糖精糖均屬之。   六、棉紗:凡機製本色棉紗燒茸棉紗下腳棉紗人造棉所製棉紗及其他各類棉紗均屬之。   七、毛紗毛線:凡毛紗毛線及摻雜他種纖維之毛紗毛線均屬之。   八、人造絲:凡機製之人造絲均屬之。   九、皮統皮革:凡已硝皮統及熟皮均屬之。   十、水泥: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   十一、飲料品:凡汽水果子露及其他設廠機製之飲料品均屬之。   十二、化妝品:    甲類:香水香粉胭脂唇膏指甲油指甲水畫眉筆等均屬之。    乙類:髮臘髮油髮水面油面膏面蜜等均屬之。    丙類:花露水爽身粉香皂剃鬚皂等均屬之。   十三、木材:凡各種木材除薪材外均屬之。   十四、電燈泡:凡各種電燈泡均屬之。   十五、紙類:凡各種機製紙張紙板均屬之。   十六:調味粉:凡各種機製調味粉及以調味粉為主要成份之調味品均屬之。   十七:平板玻璃:凡各種平板玻璃均屬之。   十八、礦產品:凡國內出產之礦產品為礦業法所列舉者均屬之。

(0510814 全文修正)

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完稅價格:指    (一)已課貨物稅貨物,由生產地附近市場每一個月平均批發價格中,減除其原納稅款之數,及由生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後之淨價,該項費用定為完稅價格百分之十。    (二)由國省公營及實驗機關標售之木材,在其標售價格中,減除應納稅款,及由生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後之淨價。    (三)洋酒、啤酒、油氣類、飲料品,由市場批發價格中,減除其原納稅款之數,及由生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暨其容器成本價格後之淨價。    (四)新製貨物與新稅貨物。未經含有稅款及運費之出廠價格。   二、原納稅款之數:指已課貨物稅貨物,附近市場平均批發價格內含有之原徵稅額;暨其由於市場批發價格發生波動,按原徵稅率依法定公式核計原徵稅額應予調整之數額。   三、限價:指依國家總動員法第八條規定,政府對國家總動員物資及民生日用品加以限制之價格。   四、議價:指依國家總動員法第八條規定,對國家總動員物資及日用品,由各當地政府就民意機關同業公會或其他人民團體組織物價評議會,議定公平價格,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之價格。   五、私製貨物稅貨物:指未經報由該管稅務機關核轉登記,私製應徵貨物稅之貨物。

(0600108 全文修正)

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完稅價格,指:    (一)已課貨物稅貨物,由生產地附近市場每一個月平均批發價格中,減除其原納稅款之數及由生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後之淨價,該項費用定為完稅價格百分之十。    (二)洋酒、啤酒、油氣類、飲料品,由市場批發價格中,減除其原納稅款之數及由生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暨其容器成本價格後之淨價。    (三)新製貨物與新稅貨物,未經含有稅款及運費之出廠價格。   二、原納稅款之數:指已課貨物稅貨物,附近市場平均批發價格內含有之原徵稅額,暨其由於市場批發價格發生波動,按原徵稅率依法定公式核計原徵稅額應予調整之數額。   三、私製貨物稅貨物:指未經報由該管稅務機關核轉登記,私製應徵貨物稅之貨物。

(07901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並將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二條規定文字,修正第一項序文及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應納貨物稅之貨物」及「應課貨物稅貨物」為「應稅貨物」。   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貨品」修正為「貨物」,以資一致。   四、第二項未修正。

(0860415 修正)

一、為配合菸酒專賣改制回歸稅制及入關談判,已另研擬菸酒稅法草案,規範課徵菸酒稅,為免重複課稅,貨物稅條例第五條爰刪除有關菸酒之課稅項目及相關規定,現行第一項第一款之但書配合一併刪除。   二、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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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條例第 3 條規定:「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貨物稅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