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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捐贈勞軍者。 五、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2. 前項免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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