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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飛灰應否課稅視其有無與水泥混合研磨打包出廠者而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飛灰應否課稅視其有無與水泥混合研磨打包出廠者而定

函釋全文

水泥之課徵範圍,依貨物稅條例規定為「凡水泥及代水泥均屬之」。本案「飛灰」之化學成分及物理性能,均與水泥不同,在單獨使用時,不具水泥之性能,自不能認為即係代用水泥,故此項「飛灰」,如不摻合水泥打包出廠,應不在課徵貨物稅之列;若與水泥混合研磨打包出廠者,應稱「飛灰水泥」依法課稅。(財政部52台財稅發第0220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飛灰應否課稅視其有無與水泥混合研磨打包出廠者而定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飛灰應否課稅視其有無與水泥混合研磨打包出廠者而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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