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飲料品如取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機關之試驗報告載明其內含固形量在50%以上者不課稅
要旨
飲料品如取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機關之試驗報告載明其內含固形量在50%以上者不課稅
函釋全文
二、本部74年11月14日台財稅第24779號函及98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4950號令規定略以,其他飲料品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50%者,應按飲料品課徵貨物稅。另本部64年7月17日台財稅35167號函規定,免稅果汁檢驗,應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機關檢驗之結果為準。現行貨物稅相關法規對於其他飲料品內含固形量之檢驗未明定檢驗標準,參酌前揭函令規定,應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機關檢驗之結果為準。三、廠商送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機關檢驗之貨物,可否指定試驗條件、方法,以及檢驗報告內容均非屬本部及所屬稽徵機關之職掌範疇,該檢驗報告未經業務主管機關變更前,仍應依其檢驗結果為準。故系爭之飲料品如取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機關之試驗報告載明其內含固形量在50%以上者,依上開函令規定,不課徵貨物稅。(財政部98/12/18台財稅字第098045829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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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則次:16 款類次:3 章節:第2章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