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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0乳粉為主要原料之飲品達調味乳標準者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8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三10乳粉為主要原料之飲品達調味乳標準者免稅

函釋全文

以乳粉為主要原料調製之飲料品,如經CNS3444及CNS3449等檢驗法試驗結果,達到調味乳(CNS3057)品質標準者,免徵貨物稅。(財政部98/05/04台財稅字第098045344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則次:10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1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10乳粉為主要原料之飲品達調味乳標準者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4 日發布,要旨:三10乳粉為主要原料之飲品達調味乳標準者免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