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0乳粉為主要原料之飲品達調味乳標準者免稅
要旨
三10乳粉為主要原料之飲品達調味乳標準者免稅
函釋全文
以乳粉為主要原料調製之飲料品,如經CNS3444及CNS3449等檢驗法試驗結果,達到調味乳(CNS3057)品質標準者,免徵貨物稅。(財政部98/05/04台財稅字第098045344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則次:10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