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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9廠商進口完整之駕駛室應課稅
要旨
一19廠商進口完整之駕駛室應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廠商進口駕駛室總成(包括前面板、擋風玻璃、後背板、頂蓋、兩旁車門、前儀表裝飾板),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應稅貨物,依法應課徵貨物稅。說明:二、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課徵貨物稅之範圍,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本案○○公司進口之駕駛室總成(即完整之駕駛室)核屬汽車車身之一種,依上開條例規定,應依法課徵貨物稅。(財政部賦稅署79/03/17台稅二發第79063336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9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