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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1阻絕器材運輸車如具特殊裝置可免稅
要旨
三11阻絕器材運輸車如具特殊裝置可免稅
函釋全文
警察局購買阻絕器材運輸車1輛,專供維護社會治安警備勤務運送鐵拒馬等公共安全目的使用,如車上裝有警報器、警示燈、無線電話、防護網、吊桿、捲揚機等特殊裝置,車身並漆有單位名銜者,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可免徵貨物稅。說明:三、前項車輛,如事後改變用途或轉讓,不合核准免稅要件時,應由警察局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補繳貨物稅。(財政部賦稅署83/05/11台稅二發第83086230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1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