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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1阻絕器材運輸車如具特殊裝置可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83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三11阻絕器材運輸車如具特殊裝置可免稅

函釋全文

警察局購買阻絕器材運輸車1輛,專供維護社會治安警備勤務運送鐵拒馬等公共安全目的使用,如車上裝有警報器、警示燈、無線電話、防護網、吊桿、捲揚機等特殊裝置,車身並漆有單位名銜者,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可免徵貨物稅。說明:三、前項車輛,如事後改變用途或轉讓,不合核准免稅要件時,應由警察局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補繳貨物稅。(財政部賦稅署83/05/11台稅二發第83086230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1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11阻絕器材運輸車如具特殊裝置可免稅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83 年 05 月 11 日發布,要旨:三11阻絕器材運輸車如具特殊裝置可免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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