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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符合自行設計製造之電動機車稅率可減半後再減百分之三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81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符合自行設計製造之電動機車稅率可減半後再減百分之三

函釋全文

依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電動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編者註:已刪除)之規定,本案電動機車如符合同條第二項自行設計製造,經工業主管機關認定證明者,依照上開規定文義其計算應以一般機車稅率一七%先行減半徵收後,再減徵三個百分點。(財政部賦稅署81/07/29台稅二發第81081877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則次:22 款類次:1 章節:第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符合自行設計製造之電動機車稅率可減半後再減百分之三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發布,要旨:符合自行設計製造之電動機車稅率可減半後再減百分之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