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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符合自行設計製造之電動機車稅率可減半後再減百分之三
要旨
符合自行設計製造之電動機車稅率可減半後再減百分之三
函釋全文
依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電動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編者註:已刪除)之規定,本案電動機車如符合同條第二項自行設計製造,經工業主管機關認定證明者,依照上開規定文義其計算應以一般機車稅率一七%先行減半徵收後,再減徵三個百分點。(財政部賦稅署81/07/29台稅二發第81081877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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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則次:22 款類次:1 章節:第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