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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二4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列報遺產並申請抵繳者稽徵機關應逕將其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要旨
十二4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列報遺產並申請抵繳者稽徵機關應逕將其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函釋全文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將被繼承人遺產中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列報於遺產總額欄下,於稽徵機關核課遺產稅後,申請以該等土地抵繳遺產稅額,經稽徵機關於辦理抵繳時,發現該等土地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之財產,自應依該條規定,將之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財政部87/02/16台財稅第87192928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12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